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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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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登记”也说得过去。

    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关于预告登记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如第3条规定“预告登记,在因登记原因的无效或撤销而提起涂销或恢复登记之诉时进行。但是,关于因登记原因撤销而提起的诉讼,以其撤销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为限。”中国物权法中“预告登记”是预防型预告登记,具平和的气氛的内容,日本的“预告登记”则是补救型预告登记,为了消除矛盾纠纷而设置的内容。

    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关于假登记的概念,也是假处分物权的条款,如第32条:“假登记,可以由假登记权利人申请书上附具假登记义务人的承诺书或假处分命令的正本,而予以申请。”此处的假登记权利人,应当相当于物权法本条款的“当事人”;假登记义务人,应当相当于物权法本条款的“出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权利人”。假处分,就是准备处分物权的行为,应当相当于物权法本条款的请求权的行为。由此可见,中国的预告登记相当于日本的假登记,日本的预告登记相当于中国的异议登记。

    因为“预告登记”不具备正式登记的条件与资格,才特意设置一个“临时登记”、“准备登记”或者“假登记”。虽然“预告登记”的作用期限和效力范围有限,但是正式登记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与环节。没有“预告登记”,当事人、准权利人的正式登记就容易落空,甚至会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

    2.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区别

    “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有两大区别。一是登记时间不同。“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的物权而进行的准备性登记,发生不动产物权正式变动之前;而正式登记是为了完成全部法定的程序,准权利人的物权即将实现时所进行的登记。正式登记是最后一道门槛,跨过去,不动产物权得以实现,遂由准权利人变成权利人。“预告登记”的存续时间为三个月以内,“正式登记”的存续时间是不定期的,可一直到不动产物权变更、转让或消灭时为止。二是登记效力不同。“预告登记”只是为未来的物权作一个预约,并不立即导致相关联的物权的成立或变动,而只是预约了未来的物权,得到了未来物权的阶段性的请求权、保证权、先买权、买受权与排他权,生效时间为三个月以内;而“正式登记”是一气呵成,对于准物权人升格为物权人产生直接的、久远的的效力,效果显著。

    本条款所针对的,是房地产商不守合同信用,“一房多卖”(类似于一女嫁三郎)或者“一房多押”(一般是指房地产商将购房人未办房产证的房屋向银行再次抵押,或者向多人抵押),坑害消费者利益和权利而得不到法律救济等不良现象。很多时候,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未盖完之前几个月便作了售房广告,开展了促销活动。此时,一般以优惠价、打折价及其他名堂来吸引顾客。因为购买房屋是先到先选先得,晚买不如早买,早买不仅可以得到优惠,而且选择好单元好朝向的机会较多。这就是买卖房屋中的“马太效应”。也有的开发商见有机可乘,于是设圈套“一房多卖”或者“一房多押”,令消费者上当受骗。

    本条款的设置,一方面是保障消费者的合同履行的效力,另一方面,还要保障准物权人未来物权的效力。众所周知,合同法只是保障一样东西,即保障财产所有权人的交易不受损失,而对于保障物权方面则显得势单力薄。消费者即准物权人的目的是要得到不动产,其他是次要的。恰恰是债权法上这一点难以做到。

    预告登记的作用,是将现实的债权关系转换成未来的物权关系。在转换过程中,预告登记是一座桥梁,需要通过这座桥梁才能到达彼岸。然而,到了彼岸以后,还要走一段公路,走完公路以后,才能到达最终的目的地。确切地说,预告登记只能是将现实的债权关系转换成一半的物权关系,即准物权关系。另外一半,是要通过办理正式登记手续来完成。因此上,预告登记终归是临时性、过渡期登记,存续时间以三个月内为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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