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前款,是指引人们怎样过桥到达彼岸;本条后款,是指引人们过桥以后怎样到达最终目的地。
本条款比较好理解,主要在于提醒消费者,当开发商预售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时,要打醒十二分精神,不要被别人蒙骗。在这里,细节也可以决定成败。告诫消费者要准时地做好两件大事:一件大事是预告登记,另一件大事是正式登记。为了便于记忆,试简称本条款为“两件大事,一个细节”。
3.著名专家说法
议题:预告登记一定需要双方“约定”吗?
预告登记,到底是双方捆绑在一起的登记,还是单方面自主性的登记?也许,许多人意识到这是购买不动产的消费者可以自己作主的一件大事,根本不需要别人指手划脚,根本不需要别人画蛇添足地再强加一个“协议”。但是,如果你仔细分析本条款,也可能令人失望,甚至大失所望。
本条前款有“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内容,其中“按照约定”四字值得一提,特别是“约定”这个动词很值得商榷。
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对于此问题深有感触:
他说,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以双方“约定”为预告登记的条件,属于错误。预告登记是专门保护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的,而不是用来保护出卖人的。出卖人根据自己的的经济地位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无论采用“按揭”或者“付现”的支付方式,开发商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前已经收讫全部价款,其利益已经得到了完全的保障。条文规定以双方“约定”为预告登记的条件,则没有约定、开发商不同意就不能进行预告登记,与物权法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政策目的相冲突。1
本人赞同梁教授的观点,认为法律的天平向着开发商倾斜,是近似于劫贫济富,是损不足以奉有余,是反其道而行之。外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不提倡、也不反对协议型预告登记,但肯定了自由型预告登记。
预告一定登记需要双方“约定”吗?我看不一定需要。房地产开发商是个强势的暴利分子,为了攫取暴利,为了逃避税费,甚至于为了一房多卖、一房多押,总是在预告登记和产权转让登记上千方百计地阻扰权利人的登记要求。而法律不向弱势者倾斜,却向强势者倾斜,对于保护房地产的交易安全和保护弱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很不利的。
注释:
1《物权法名家讲座》第29页,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第二十条【预告登记】。中国社会科学院2008年4月第1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条
相关名词:【预告登记】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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