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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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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2002年制定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了以下主要事项:

    一是关于查询范围和有权查询的单位、个人。土地登记资料是指:(1)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2)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原则上,对于第(1)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对于第(2)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有权查询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材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二是关于常规查询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常规查询工作。其他的查询机关,为非常规的专职的查询机关。

    三是关于查询程序。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登记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亦不得损坏查询设备。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并加盖查询机关印章,注明日期。查询结果复制无效。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涉及到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负担。该规定第14至第16条,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的规则。此外,关于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与查询办法,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的查询。

    关于单位、个人房屋等建筑物的查询办法,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立法上有一些难度,目前还存在一些空白点。关键在于,要在当事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上作出一个适当的区分。鉴于中国以权谋私、以权谋房的现象非常恶劣的情势,除了加强登记管理和执法机关的查询权以外,官员不动产申报公开和法律赋予举报人以方便的查询权是很有必要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条

    相关名词:【不动产登记资料开放】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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