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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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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14条的规定更加强硬:“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或者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三)可以进入土地违法现场察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四)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2.机关人员: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和监察相关人员。

    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3项。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3项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土地代理登记人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人员。

    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2项。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2项规定,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4.其他人员:土地权利人和关系人。

    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1项。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1项规定,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以上是关于土地原始登记资料、登记资料的查询、查阅和复制的规定。关于房屋、建筑物原始登记资料和登记资料的查询、查阅和复制的规定,目前有许多空白。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没有规定城市房地产原始登记资料和登记资料的查询、查阅和复制的规定。那么,物权法是否开了此门类的先河?既是如此,应当视为一件幸事,大可不必紧张。

    (二)房屋登记资料的查询人员

    关于房屋登记资料的查询人员,主要法律依据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8日住房建设部公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的原始登记凭证查询范围是: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与该房屋权利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9条规定的原始登记凭证查询范围是: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信息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房屋登记资料的主要查询人员各有其侧重点。因为土地权属方面的违法乱纪活动比较猖獗,参加查询的公职、执法人员较多,查询的频率较高。房屋产权交易方面比较活跃,参加查询的客户私人与单位较多,查询的频率并不高。

    (三)查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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