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证据证明为有利益关系者,有权请求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或请求就此制作内容提要。任何人不得提出其不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提抗辩。
半开放类型,指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面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查看、誊写、抄录、复制、复印,登记机构有义务提供便利。如日本登记法第21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缴纳手续费,而请求交付登记簿的誊本、节本或地图及建筑物所在图的全部或一部的副本。并且,以有利害关系部分为限,可以请求阅览登记簿及其附属文件或地图及建筑物所在图。登记事项无变更、某事项未登记、登记簿誊本或节本的记载事项无变更的证明,亦同。日本的半开放类型,是专门对查询内容限制的,对于查询人并不限制。而中国的半开放类型,是既对查询人也对查询内容限制的。
所谓“权利人”,是指对于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物权的人,是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户主”或者其他权利人。房屋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人、农村土地承包权人,以及不动产抵押权人、与该项不动产相关的债权人等,均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有一定现实利益或者未来利益关系的几类人,包括与此不动产发生商务、物权关联的洽谈人、准客户或者准业主、准变更物权人、抵押权人、受馈赠人、受遗赠人,甚至包括相关的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总之,是除了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户主以外的利害关联人。
根据匈牙利的经验,对于登记信息的查询,一方面要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要为产权人保密,保护其私人信息。可供查询的信息是有限的,一般是按照不动产的地址查询,可以了解到不动产的产权归属等,但对于产权人有多少不动产以及交易时间、价格等,则不予提供1。
实质上,中国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是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所谓实行两条腿走路,包括两层意义:一是公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各司其职,各走各的查询路径;二是在民事主体方面,采取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各走各的查询路径。总体上,公事主体的查询权利、范围大于民事主体,权利人查询权利、范围大于利害关系人。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是比较系统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主要的查询权利人是:(1)公事主体的查询权利人。主要有土地行政查询人员,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和监察相关人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人员。(2)土地权利人和关系人。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查询登记资料的机制
中国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与公开,类型上将从半公开型向公开型过渡,机制上从半灵活型向全灵活型过渡。关键在于,全国的公职人员个人与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并制度化以后,全国数以亿计的公职人员的所有不动产和主要的动产全部在于登记资料和被大众广泛查询的对象,会向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公开化迈进一大步。
不言而喻,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是要设定一定的人物、一定的事物和一定的条件的,简称“三个一”。
一定的人物,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他们或者与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记载项目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
一定的事物,是指上述一定的人物针对不动产登记簿一部分或全部项目有关联,即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要与他们需要查询、复制的东西要对口。
一定的条件,是指一定人物资格的条件、一定事物对口的条件、一定程序符合要求的条件。
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是分资格、分门类的。假如是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尤其是“户主”,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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