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有优先照顾的资格。其他人、利害关系人一般应当在“户主”的陪同下进行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如果有例外的情况,就是――法院执行人、纪检和监察人员可以凭单位介绍信,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索取、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和监察相关人员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有优先权资格。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也有优先权资格。
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和研究人员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尽量以不打扰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宜。
其他的“边缘人”,如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也应当有个限度,如限制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限制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内容和次数。此问题尚待探讨。
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是开放性的具体事务。登记机构是否要在开放过程中保守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何为商业秘密、怎样保守商业秘密,这里面还有很多文章要做,还有许多技术措施需要研究,还有一些思想工作也要跟上去。
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到底是以“放宽要求”为主轴,还是以“从严把关”为主轴,到底孰优孰劣,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3.问题的争议
不动产登记资料开放敏感性强,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故对于开放、半开放、不开放问题上产生争议是必然的。
立法机关在征求意见时,主要存在两种意见针锋相对。一种意见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和复制,所有的社会公众都可以查询。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物权公示的目的就是要公开登记资料,让社会公众都知道物权归属的状况。二是,如果权利人选择进行登记,登记本身也就表明他并不把所要登记的内容作为个人隐私,登记资料也不属于商业秘密。三是,如果部分人可以查询、复制,而另部分人不能查询、复制,就要作出限制性规定,实际操作中所需成本较高。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享有不动产物权而不想交易的权利人来说,没有必要使其不动产物权登记信息让社会公众都知道。对于想要受让不动产物权的当事人来说,也无需了解所有的不动产物权登记信息。因此,没有必要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向全社会公众开放。2
注释:
1全国****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第133页“立法资料”。
2全国****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0页。
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8条
相关名词:【不动产登记簿】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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