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1
不动产登记资料开放
1.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开放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开放,这里指的是在民商事范围内,对于相关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了解信息的开放。对于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的开放,应当公事公办、特事特办,实行全方位开放。对于举报人的开放,应当尽量为其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重要事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部分的资料,需要在特定的职权人在特定的权限范围内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以便于取证。目前,关于中国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开放,总体上不属于面向全社会的“无限度”的全开放类型,应属于“有限度”的半开放类型。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开放的主要意义,一是与法制国家接轨。总体上说,大多数国家允许资料开放、大家查询,值得中国仿效。瑞士民法典规定,任何人有权获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为何人。经初步证据证明为利益关系者,有权请求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或就此制作内容摘要。任何人不得提出其不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抗辩。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缴纳手续费,而请求交付登记簿的誊本、节本或地图及建筑物所在图的全部或一部的副本。并且,以有利害关系部分为限。二是遵守不动产登记适度公开原则的必要措施。这个原则是在知情权与隐私权中作出一个适当的区分。知情权,有公众的知情权、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纠正登记错误的知情权、反腐倡廉的知情权,都需要作出一个适当的区分。隐私权,分为公务员的隐私权、其他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利害关系人的隐私权、普通公民的隐私权等两个部分的隐私权。凡是涉公的隐私权应当偏小,凡是涉私的隐私权应当适当放大;凡是涉及到防腐反腐方面的隐私权,应当适当地予以剥夺。三是可以堵塞某些制度上的漏洞。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些腐败分子肆无忌惮地利用脏款大肆购置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资料开放制度建立健全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欠缺,即使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起来后也是如此。一些地方官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工作之便入股煤矿、铁矿、金矿等矿企,是典型的官商勾结模式,虽然经过几次严厉打击,仍然死灰复燃,并且地方保护主义的抱团化腐败非常顽固,不动产登记资料开放制度建立健全后,可以方便群众查实、检举这些害群之马。
最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登记机构积极配合查询人,从而挖掘出一些土地、房屋等方面的大硕鼠――所谓的新地主恶霸、房姐房婶房奶、房哥房叔房爷,挖掘出利用几个假户口、****囤房圈地、贪污受贿的大蛀虫,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和贪污受贿分子,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广大公民拍手称快。长期以来,很多官员长期以来拒绝申报自己与家庭财产,在全开放查询的条件下,仍然找到了腐败分子的蛛丝马迹,依托群众的力量,很快就把一些隐藏很深的贪官污吏拉下了马。然而,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开放制度不完善的情势下,有的地方以保护个人(官员)隐私权为借口,阻扰群众查询、网络反腐,让贪腐官员逍遥法外。
所有护假、护私、护贪的行为,都是违反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原则上肯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查询权和知情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来剥夺这种权利。如果说,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而拒绝提供查询方便,一般要负民事责任,有的需要负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全开放类型,指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面向全社会各种人员查询、查看、誊写、抄录、复制、复印,登记机构有义务提供便利。如瑞士民法典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获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为何人。经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