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义国家的不相同,跟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也不同。因为土地权利相当模糊,登记机构权责不清的情况经常发生,无论是主观上或者是客观上都容易发生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
第四,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
本条款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性零物权,不仅仅是对于申请人的民商事赔偿责任,而且更大程度上是对于国家资源流失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尽管本条款没有提及到上述焦点问题。
《土地登记办法》第74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登记规则》第70条也有类似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第2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第93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薄;(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当然,所谓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针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对于申请人和其他人违反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法,同样地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房屋登记办法》第91条规定,非法印刷、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刷、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2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申请人和其他人违反相关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法,如采矿权申请人、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以及承包地或者林地、草地、渔地、滩涂、山地、荒地、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错误和违法登记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28条第(五)项、第(六)分别规定,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抄送案件的机关。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条。
相关名词:【不动产登记机构与范围】【登记申请材料的基本要求】【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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