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限制,都是规定在一个条款之中的,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并列存在。所不同的是,法国的将所有权保护放在前面,突出了“保护”的一面;其他的国家的所有权保护放在后面,突出了“限制”的一面。总之,法国式的限制与保护,是中世纪式的所有权保护与限制,其他各国的限制与保护,是近代社会式的所有权限制与保护。两者的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
上述五国关于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有几个突出的含义。
1.关于所有权的与限制,是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过分的保护和过分的限制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突出所有权的与限制,未谈用益物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他项物权的限制。由于他项物权人也有财产所有权,或者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而努力,故突出所有权的与限制,是广义的“所有权的与限制”,这样规定可以提纲挈领,举一反三。
3.西方国家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从“所有权绝对论”到“所有权相对论”,都是改良主义的历史进步。所有权的与限制,就是“所有权相对论”战胜“所有权绝对论”的突出表现。
4.西方国家民法典(主要是在物权法部分)对于所有权的限制与权能规定并不统一,不太科学,这必然会影响到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的精确度。所有权的权能越少,被法律限制的可能性越大,反之越小。所有权的权能越是模糊,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就一并越是模糊。
如拉美国家民法中规定的是对于全部权利的限制,不仅仅是专门针对所有权的限制。《巴西民法典》第160条规定“权利的正常行使不构成违法行为”,《秘鲁民法典》第2条规定“法律不保护权利滥用”,并在之后的法律条文中确立了非正常行使权利的的行为受法律制裁。
《德国民法典》深感对于所有权的限制也不充足,增加了新内容。第138条提到了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第226条明确规定“不允许专为损害别人目的而行使权利”;第826条规定的“以故意违背公序良俗方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义务赔偿损失”。
西方国家民法典对于所有权权能的规定,有概括性规定的(如德国、瑞士),有规定两项权能的(如法国、意大利),有规定三项权能的(如日本、俄罗斯)。
中国民法通则第71条、第72条,分别规定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共四项权能以及所有权的法律限制。中国物权法第39条同样规定了四项权能以及所有权的法律限制。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规定,体现了当代物权法比古典物权法进步的一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7条等条款
相关名词:【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限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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