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国家安全等。
对于他人的权益的获得与行使,不能恶意获得与行使,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是最普遍性的法则,古今中外都概莫能外。在侵权责任规定方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比物权法更加仔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得严厉。物权法对于上述法律是作为承上启下和补充的功能。
法律的限制,普适于公权、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社会公德的限制,侧重于对私权的限制,对公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制,基本偏重于公权的获取、使用与保护,对私权限制很明显;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主要是他人私权的对当事人私权的限制,在这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比较适用。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基本规则,也是普遍原则,它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全部条款之中的。
总之,该取得和该行使的物权,就可以大胆地取得、行使;不该取得和不该行使的物权,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放弃取得、行使。而该不该取得与行使,不能靠想当然办事,也不能靠“眉头一皱,计上心来”,也不能将一部短小的物权法当作灵丹妙药。需要掌握的法律很多很多,要想获得物权自由,非要下苦功夫、认真解剖自己不可,非要将自己由一个社会人变成一个法律人不可。
二、外国对于所有权限制原则
各国民法、物权法对于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已经蔚然成风。本文引用部分的资料。现梳理一下。
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
1.所有权为法律和第三人利益所限制
如“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德国民法典》第903条)。
2.所有权为法律或条例所限制
如“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法国民法典》第544条)。
3.所有权为法律所限制
如“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瑞士民法典》第641条)。
4.所有权为法令所限制
如“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日本民法典》第206条)。
5.所有权为法律和义务所限制
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
顺便说一下,以上各国民法、物权法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是“限制”与“保护”同时放置在同一个所有权条款的定义中的。
如德国的“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是在满足“所有权为法律和第三人利益所限制”前提下,行使所有权的自由。这句话是置于“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后面的,可视之为前置式限制、后置式保护。
法国的将“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放在“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前面,突出物权保护一面。这句话,可视之为后置式限制、前置式保护。法国的所有权保护,与其他国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作为中心语,没有祛除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所有权绝对论”的尾巴。
日本的将“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三项权能放在“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后面,可视之为前置式限制、后置式保护,所保护的权能有三项。
意大利的将“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放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后面,可视之为前置式限制、后置式保护,所保护的权能有二项。
综上所述,上述五国关于所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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