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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1

    其他法律物权规定的适用

    一、其他法律物权规定的适用

    其他法律物权规定的适用,是物权法的一个兜底性条款,指《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到的、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的适用。相关的法律效力,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执行。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除物权法外,还有许多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对物权作出了规定。这些单行法律是就某一方面的物权作出规定,比物权法规定得更加具体,政策性、针对性更强。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一般应优先适用。诚然,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有独到之处,对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等单行法有关的制定和适用,有指导和补充作用。因此,其他法律物权规定的适用,应当是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联合适用。

    广义的物权法,应当涵盖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三大组成部分。由于立法背景、立法规划、客观条件等原因的限制,目前中国没有制定《物权法典》,现存的《物权法》对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两个组成部分的规定也只不过是简要的规定。虽然也部分地加入了制度物权法的内容,更显得份量很小。所有这些,关于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两个方面均显得非常单薄,每个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均应当以宏观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的视角,脚踏实地地权衡轻重,权衡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每个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都是社会人,或迟或早、或多或少地面临着各种物权矛盾纠纷。任何国家任何时候,对于任何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的非法财产从来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面对五光十色的斑驳世界,面对各种尘色的诱惑,有的人一生中坚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法律人。有的人一生中玩世不恭,醉生梦死,娱乐至死,视法律如儿戏,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或者贪脏枉法,有的作恶多端者最终相送了卿卿性命。

    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两大对象:

    一是指制度物权法中的制度物权,这是最主要的一类法律适用。包含各种有形物物权、无形物物权、派生性物权和相应的有物权、无物权、零物权,关于制度专属物权、专有物权、专控物权、一般物权与信托物权都有一些分类。一般以不同等级的公法、公物权的面目来规范与调整。其涉及面非常广泛,品种数量非常繁多,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明晰而具多样化。

    其主要特点是:各种类型的制度物权目标明确,“法律责任”部分比较祥细与明确;能够借助于强大的国家机器和法律工具来强制执行;对于公民违法犯罪、职员违法犯罪和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均可以运用行政制裁、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多种办法来进行裁决。

    二是除了《物权法》以外的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物权规定。

    普通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的是普通物权关系、普通法锁(债权)关系、普通信托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多以民商法之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债权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之各种财产关系示之。这一类普通物权法,其法律称之为普通财产法。

    其主要特点是:以所有权中心论来展开中下级的物权关系;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等级来界定普通物权地位、物权价值和物权方向,尊重经济规则和物权规律、物权效力;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尊重公序良俗原则都有不同形式的规定;以成文法为主导力量,道德法、习惯法也有或多或少的介入,宏观法律和微观法律都有不同的表现;运用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概念较少,运用财产权的概念较多;与广大民众日常工作、生活的关系比较密切,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太周祥;很多物权纠纷是可商量、可调解的,但诉讼时效基本上短于担保物权法的规定。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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