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采取比较宽松的公示办法,以登记对抗主义公示办法为佳。
三、物权公示的原因
物权公示的原因,除了不动产、动产物权本身的性质以外,还有其他的原因。
首先,是商品经济导致特别物权特别规定。
这里,商品经济包括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民俗经济,甚至包括计划经济在内。其中,市场经济处于突出地位。
物权是商品与货币交换的前提和结果,也是物的价值、使用价值的再现。市场经济的物权交换,通过一定的制式合同和非制式合同来完成。当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物权存在疑问的时候,需要参考公证文书,以免上当受骗。同时,提高货物交易的效率。
有些物权,不一定要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是通过民事的办法,或者乡规民约的途径。如祖传的房屋的产权转让,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也可以通过约定俗成的办法来转让。农村的这种办法比较常见。
有些物权,不一定要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而通过计划经济或行政干预的途径。如经济适用房产权的转让,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内外有别”的规定。
无论是哪一种经济形式,都通用于一个规矩,让大家都清楚明白,让大家才能放心,包括有偿获得或者无偿获得的物权,需要让众人心服口服。
其次,与法院执法有一定关系。
物权一方当事人,一般为原告,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权得到保护性落实,通常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查封财产、冻结资产、抵押拍卖、清产还债等某项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的第一反应,就是要认定强制执行对象的财产所有权真正属于谁,份额有多少,能否强制执行。有了物权公示的证据就好解决,否则就不好解决。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出现错误,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法院有赔偿损失的责任与义务。没有物权公示的大宗财产,法院不敢贸然决定。这也是法院执行难的一个症结。
对于当事人而言,物权公示很重要。特别是对于申请维权的一方,这是关系到这场官司能否胜诉,能否如愿以偿地补偿到财产、经济损失的关键。许多官司,是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而不赢利,道理就在这里。
物权公示的原因,不仅仅在于经济纠纷,而且还有大量的民事纠纷。譬如,家庭、家族、亲友及其他财产继承人的确定,看似简单,但也常常遇到硬骨头。香港袭心如3000亿港元财产继承案,三方当事人经历了长达8年马拉松式的诉讼,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结果。归根结蒂,就是逝世者去世之前,没有对政府、对法院有一个公示式的交代与交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条等条款
相关名词:【物权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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