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用于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70年,并且可以续期,香港的土地使用权可达99年;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总是与国家的领土主权、土地管领权相关联,土地所有权区别于任何一种所有权。
房屋的许多物权是与土地权属权能相关联的,其性质特征有些与土地物权类似。房地产市场中出现过房屋“一女嫁n郎”的现象,就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的表现。
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物权公示原则就是规矩。这个原则,就是由物权法定原则派生出来的,是最突出的物权法定对象。如果土地物权不登记、不公示,就会鹊巢鸠占,引发一系列物权纠纷,并且令司法部门感到尴尬。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确认、保护和利用范畴最基本的功夫。
不动产登记源远流长,一直追溯到奴隶社会商品经济时期。在漫长的农业社会时期,耕地的使用与税收、房屋的建设与人头税和人口管理,都需要进行登记管理。物权的定分止争,也需要进行登记甄别。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无论是哪个国家,也无论是采取什么社会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硬性的制度。
2.为什么不动产物权公示采取两种有差别的公示办法
如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指不动产公示基本上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准,个别情形采登记对抗主义办法。
一般而论,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当完备,完全采登记生效主义的方针。中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先后出台了《土地登记规则》78条、《土地登记办法》78条、《房屋登记办法》98条,以及其他30余部配套法与政策规定,积累了一些登记管理的成功经验。
从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来看,全国各类土地全部采登记生效主义公示办法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完全必要。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不进入市场交易,也不发生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等问题,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也不容易损害他人的利益,也不至于损害市场交易安全。另外,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登记生效主义公示办法,也大大地缩小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生存空间,突出了重点范围,起带动作用。
另外,物权法第9条第2款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是一种特例,与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都无关。
二、动产的物权公示
1.为什么动产不采取登记公示办法
对于动产物权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动产物权的性质,有价值小的,有一次性消费的,有使用期短的。譬如,城市居民天天要买菜,这都是一次性消费品,吃了就完了,这种小物权没有必要登记公示,甚至于连合同也不要签订。如果登记公示,反而显得累赘。汽车、航空器、轮船需要登记、公示,这主要是为了交通管理和缴纳税费的需要,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没有必然的联系。
因此,“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是灵活机动的条款,不能认为所有的动产物权一定不公示,也不能认为所有的动产物权一定公示。
2.特定动产的登记属于哪种公示办法
对于特定动产的登记公示,到底采一种公示办法,还是采两种公示办法?对此,法学界没有统一的认识,物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作者认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两种公示办法。
第一种,用于运输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应当采登记生效主义公示办法。
这一类动产,经济价值大,活动范围广泛,容易被盗窃与灭失,且容易出交通事故,应当采取比较严格的公示办法,以登记生效主义公示办法为佳。
第二种,非用于运输的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抽水机等,应当采登记对抗主义公示办法。
这一类动产,活动范围狭窄,投入产出价值不大,较少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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