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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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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非的要求,考虑到明代的实际情况,沈觉非也不再要求了。只修改了一条:将普通士兵从军的年限从原来的15—50岁,改成了18—40岁;还有就是将两年的新兵训练期延长到了三年,紧急时期除外。增加了一条,就是破坏军婚罪。

    上述过程都是在八九月完成了。就在颁布大明新的封爵制度的同一天,也颁布了新的《大明军律》,同时下诏设立军法处。在埋头努力许久之后,沈觉非终于完成了这两项用来控制军队的制度建设,大大的高兴了一回。

    与颁布新的爵位制度相比,《大明军律》和军法处受到的关注就少了许多。但是沈觉非花在其中的心思只有他自己明白,也只有他明白它将来的巨大作用。

    军法处直属于兵部。兵部原有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现在设立军法处,如果将军法处与武选职方同级,则地位太低,不能彰显军法的威严。于是万历帝下诏于兵部特设一军法侍郎,专司军法,领导军法处。军中上下人等触犯《大明军律》者都由军法处处理,和平时期允许刑部督察院大理寺旁听,战时可以便宜处理!

    在沈觉非看来,现在大明政府的职能部门已经有必要修改了,比如这兵部的车驾司,掌卤簿、仪仗、禁卫、驿传、厩牧之事,放在兵部就有些不论不类。有比如皇室和政府不分,重复设置部门官员,京师和南京两套班子等等问题,沈觉非看在眼中,心中也有心改变。但格于形势,不得不暂缓行事。这几年和张居正推动改革,已经得罪不少人,如若再在官职上大动手脚,必然引起官吏的反弹。比如,张居正对驿站的改革,限制了官员的特权,就让很多人非常不满,没少上折子反对,要求恢复原来的制度。当然都让万历帝沈觉非给压了下去。

    因此,沈觉非还是决定采取缓慢的改良,一步一步的前进。他时时以王安石来警示自己,欲速则不达。即便是做出一些妥协,做一时的退让,但重要的是,最后看功业成与不成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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