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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八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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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本旗;并出具印文交本人带回销假,如果中途他往,或久住外地不归,也要以逃旗论。旗人经商贸易,学习技艺、与民人交产、通婚或抱养民人之子,都在反复申禁之例。这些限制,成为旗人正常生活的桎梏。八旗人丁战时奉命出征,平时以时『操』练,春秋两季还要进行长时间的集中训练,只有以当兵作为唯一的职业。

    驻防旗人分散在全国各地,除东北外,大部分驻防地处在汉族社会包围之中,清统治者采取了几项特别措施:

    不许在外地世居置产。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定,关内驻防旗人,如果有老病、解退、亡故,家眷俱令还京,子弟和家人内有披甲当兵的,也必须革退还京。同时规定,驻防旗人不准在当地置产。从此,驻防旗人亡故后,一律用棺收敛或火化后送京归旗,家中妻子兄弟一同回京。统治者担心旗人世居外地,形同土著,养成安土重迁的心态,以至与汉民融合,而丧失勇武骠悍的雄风,所以才有如此违悖常理的规定。这项给旗人造成诸多不便的陋规一直沿用到乾隆年间。

    建筑满城。清朝入关后实行“满汉分居”制,除将在京旗人尽徙内城,汉民尽迁外城外,在各驻防地陆续修筑满城,由旗兵携眷聚居其中,与当地汉民隔离分治。满城与一般兵营、堡塞的区别在于:它是当地社会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小社会,城内包括军事设施、官衙、居住区、学堂、庙宇,布局亦如京师,按八旗分左右翼依序排列。西安满城在西安城东北角,以后逐渐扩充,占全城的二分之一,内有大街7条,小巷94条。成都满城官街8条,兵街42条,每街居数十户,每户占地一二亩,称“甲地”,住房各3间,周回围墙。利用这种形式,将驻防旗人禁锢在一个狭小的天地中。

    在清统治者的重重限制下,无论是在京旗人,还是关内的大部分地区的驻防旗人既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又不能经商逐利,不得不脱离生产和流通领域,转以俸饷和统治者的赏赐为主要经济来源。清统治者在“优养”旗人的同时,又剥夺他们自谋生计的权利,这对满族产生的消极影响是深远的。

    (三)上三旗与下五旗

    清太祖努尔哈齐晚年,曾沿用过去时代的遗制,将八固山(八旗)作为家族的私产,在亲近子侄中分配。领旗的旗主(和硕贝勒)享有在经济、政治上均等的特权。清太宗皇太极即位以后,为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在八旗增设管旗大臣,由大臣牵制八旗诸王,又陆续削夺阿敏、莽古尔泰两大旗主,直接统辖正黄旗、镶黄旗、正蓝旗,但其余各旗仍分别由和硕亲王执掌。1644年(顺治元年),世祖福临冲龄即位,叔父多尔衮以旗主身份摄政,实际秉执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他与阿济格、多铎是同母所生的兄弟,原领有实力雄厚的两白旗,1648年,多尔衮加豪格(皇太极长子)以“徇隐部将冒功”的莫须有罪名,将其瘐死狱中,乘机将隶属皇太极一家的正蓝旗夺为已有。多尔衮兄弟实领两白一蓝三旗,威权自专,形成对皇权的巨大压力。1650年(顺治七年),多尔衮病死,世狙亲政,时年14岁,倚恃堂叔济尔哈朗,对多尔衮一系展开反击。1651年(顺治八年),迫令多尔衮亲兄阿济格自缢(此前,多铎已病死),追论多尔衮悖逆之罪,下诏迫削封爵,又兴起大狱,处死多尔衮一系亲近贵族重臣数十人。世祖通过这些努力,沉重打击宗室强藩,巩固了皇权。世祖在原先领有两黄旗的基础上,把原先隶属多尔衮的正白旗划归己有,成为新上三旗(原正蓝旗换出)。从此,正式形成上三旗与下五旗的体制。上三旗为“天子自将”,归皇帝自领,地位高贵,人多势众,构成八旗的核心;下五旗成为诸王、贝勒、贝子等宗室贵族的分封之地。上三旗与下五旗的分治,是八旗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以皇权为代表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明显标志。

    1662年(康熙元年),圣祖玄烨即位以后,陆续分封诸兄弟子侄为下五旗王公,与原有本旗王公共同管辖每一旗人丁,于是一旗有王公数人,不再存在一个旗主专擅一旗的局面。1679年(康熙十八年)确定王公府属官员名额,并规定王公府属佐领下人在各王公门上行走,至于各王公名义上领有的旗分佐领(下五旗佐领)则归各旗都统管理。都统“掌宣布教养、整诸戎兵,以治旗人”1。直接承受皇帝令旨,各旗王公从此无权干预旗务。

    上三旗下五旗制度,造成了正身旗人社会地位事实上的差别。上三旗守卫皇城,挑取侍卫,皇帝外出时担任扈从,是皇帝最依重的亲军。下五旗除守卫京城外,被大批派往各地驻防戍卫。圣祖冲龄即位时,以索尼(正黄旗)、苏克萨哈(正白旗)、遏必隆、鳌拜(镶黄旗)为四辅政大臣,均出身上三旗,说明上三旗人在参预政治方面也享有优势。

    为了破除上三旗下五旗人的轸域隔阂,鼓励下五旗人为皇帝建功立业,特别建立了“抬旗”制度。“抬”意即由下往上升。由“满洲下五旗,抬入上三旗者,谓之抬旗”2。其本支子孙准一同抬旗,同胞兄弟仍隶原旗。皇太后、太后母家在下五旗的均准予抬旗。以后,抬旗方式多样化,上三旗的汉军可以抬人同一旗分的满洲旗。圣祖生母孝康皇后一家,佟佳氏,原隶镶黄旗汉军,后抬入镶黄旗满洲,后族抬旗自此始。另外,包衣旗人可以拔出内务府抬入满洲旗。不同形式的“抬旗”,成为清代满、蒙、汉军旗人间、上三旗人与下五旗人中、正身旗人与非正身旗人间成分流通的一种特殊途径。

    (四)内务府包衣三旗

    上三旗下五旗分治后,各旗所有的包衣(满语“booi”,意即“家的”,指某人的私属)随之析为两个系统:上三旗包衣称“内务府属”或内府旗人,为皇家私属,编为内务府镶黄、正黄、正白三旗(内三旗);下五旗包衣称“王公府属”,为各王公的私属,编为府属佐领、管领。

    内三旗与八旗(外八旗)是两个独立的组织体系。有别于八旗佐领(又称旗分佐领)统属于各旗都统,内三旗初隶领侍卫内大臣,1674年(康熙十三年)改归内务府,从此终清之世不改。

    内三旗的构成与八旗也有所不同,内参领下设有内府佐领、旗鼓佐领、内管领。内府佐领,即皇家所有的满洲佐领,成分为满洲平民;旗鼓佐领即皇帝所有的汉人佐领。宗室奕赓《寄楮备谈》中说得明白:“内务府三旗汉军佐领,俱名旗鼓佐领,旧作齐固佐领。”在康熙《大清会典》卷一五三中,又把“旗鼓佐领”,直接写为“(内务府)汉军佐领”。旗鼓佐领均由关外入旗的辽沈旧汉人编成。内管领(满语为“珲托和”,意即“半个佐领”),又称“辛者库牛录”,意思是“内管领下食口粮人”。编入内管领的最初是满、蒙、汉族奴仆,以后内部成分渐有分化。《寄楮备谈》说:“辛者库,乃半个佐领下食口粮人也,起初原系家奴,向例不许为官,内府俱贱视之。”在内三旗中地位最低下。

    内府三旗初设满洲佐领9,旗鼓佐领12,高丽(朝鲜)佐领1,以及内管领年(康熙三十四年)增至满洲佐领15,旗鼓佐领18,朝鲜佐领2,管领30。1

    内三旗包衣人,除担任内廷供奉亲近差使,专供驱使外,有按丁披甲的义务。其中,满洲、朝鲜佐领,披甲人各89名(或90名);旗鼓佐领,披甲人各59名:管领,披甲人各8种为前锋、护军、骁骑,均分别编营。乾隆年间,内三旗护军营额兵1065人,前锋营额兵1114人,骁骑营额兵525布列皇城内,各按旗分,星罗棋布,拱卫皇宫,是直接役属皇室的亲兵。

    内府旗人的身份地位较低,但由于他们是皇帝的奴仆和私属,一旦为其宠信也可能外任肥差、执掌重权,成为诗礼簪缨的世家望族。内府旗人允许入学、考试、为官,旗鼓佐领下人在内务府仕进与满洲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抬旗或改旗。

    1632后(顺治九年)议准:内务府三旗佐领、内管领下官员,有军功劳绩,奉特旨令其开出内府佐领、内管领者,各归上三旗旗下佐领。顺治年间卓灵阿因父罪编入包衣籍,以后世祖认为定罪过重,又将他开出包衣;王辅臣初为八王阿济格儿子的“虾”(侍卫),八王得罪死,王辅臣被没入“辛者库”为奴。世祖闻其勇冠三军,特旨拔出辛者库,授御前侍卫。在人数众多的内府旗人中,能膺此殊荣的,只是凤『毛』麟角。

    内务府三旗的形成,是满族皇帝独掌三旗,并在八旗中确立起经济、军事、政治绝对优势的产物,同时,又保留着满族早期奴隶制的明显残余。内三旗与八旗并行不悖的存在,构成清代满族社会组织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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