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处增至44处,在各省驻防地由9处增至20处,乾隆年间在新疆新设8处。其中,配备在京畿和东北的兵力,约占驻防八旗总数的一半,而东北的驻防八旗又占畿辅地区以外驻防八旗的半数以上。东北并未配备绿旗汉兵,说明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自己的“发祥地”。相比之下,内地各省八旗驻防,一省不过1—3处。其中又以长江以北较多,湖南、江西、广西、贵州等处未设驻防。内地军事戍守的任务,主要由60余万绿旗汉兵担任,八旗驻防起监视作用。八旗兵丁屯驻在全国70余处重要城镇和水陆冲要,根据需要各设驻防将军、都统、副都统,或只设城守尉、防守尉为其统领,他们成为清朝控制全国的重要力量。
清世宗胤秅说过:“驻防之地,不过出差之所,京师乃其乡土”4。驻防各地的兵丁,最初是从京旗各佐领派拨的,并由这些来自不同旗、佐的兵丁,在驻防地组成新的佐领。但他们的户籍,仍隶属原旗原佐领。所以在清初一段时间里,驻防旗人仍把北京作为他们的故乡。随着驻防制度的固定化,驻防旗人的户籍虽然仍隶属原旗都统衙门,与本佐领的关系却逐步削弱,并在驻防当地形成新的旗人群体。
八旗驻防制度的实施,使满族的分布进一步呈现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分散在全国各地——南至广州、北抵瑷珲、西迄伊犁,最集中的地方则是北京城内外和畿辅。
清朝定都北京以后,为了加强中央政权的军事力量,确立起八旗常备兵制。
入关前满洲旗人“出则为兵,入则为农”,实行的原是兵农合一的体制。入关以后,清朝统治者对兵丁拣选、兵种、俸饷逐一规定,形成一套完备的军事制度。
规定兵丁拣选之法。八旗的基层单位佐领是按人丁编设的,清代佐领丁额屡有变化。努尔哈齐定每牛录(佐领)壮丁300人,皇太极时改为200人,入关初沿用此制。康熙时满洲佐领总数增加,但每佐领的标准丁额却缩减为100人,乾、嘉年间又改为150人。其实,这些都只是官方字西上的规定,具体到每个佐领,由于在人员构成、隶属关系上存在种种差异(佐领有公中佐领、勋旧佐领、世袭佐领等差别),壮丁数额相差是很悬殊的。作为一个壮丁(俗称“汉子”)的标准未成定制,有时以身高1.6米为合格,有时以一定年龄为标准(如15岁、16岁、18岁等),但八旗壮丁每3年编审1次的制度则被严格遵守,合格者编入丁册。
从佐领壮丁中产生组成八旗军队的甲兵(俗称“披甲”)。拣选甲兵俱验以骑『射』,合格者入选,至60岁而免。没有被选充“披甲”的则称“余丁”。在统治阶级特别需要时,余丁也要服兵役。
各佐领兵丁名额都有明文。据康熙《大清会典》卷八一载:京旗满洲、蒙古佐领,设前锋2名,亲军2名,护军17名,拨什库(领催)6名,马兵(马甲,又称骁骑)40名,步兵拨什库(步军领催)2名,步兵(步甲,又称步军)18名,铁匠2名,共89名;汉军佐领,设拨什库4名,马兵30名,步兵拨什库2名,步兵12名,共48名。以后,各佐领兵额与所设兵种又有所调整。
建立兵饷制度。康熙朝定制:前锋、护军、领催,月饷4两,马兵3两,年饷米46斛(23石);步兵领催月饷2两,步兵1两5钱,年饷米22斛(11石),出兵时另有行粮。这种待遇到乾隆年间基本保持了稳定。相比之下,驻防兵丁待遇低于京旗,马兵月饷2两,米2斗5升(合岁支米与绿旗马兵的饷米相差无几。
兵额与兵饷大体确定以后,额兵成为吃粮当差的职业军人,未当兵的闲散余丁,则是无差无饷的旗下平民。当兵食粮成为满族人的主要职业,经济上形成对统治者严重的依赖。
(二)旗人人身束缚的加强
清统治者给予旗人高出民人的待遇,意在利用他们作为统治全国各族人民的工具。基于这一政治需要,在“优养”旗人的同时,又采取种种措施,加强了对他们的控制。
入关初,清统治者重新改订八旗组织与职官的汉译名称:“牛录”改称“佐领”,其长官“牛录额真”亦改称“佐领”;“甲喇”改称“参领”,其长官“甲喇额真”亦改称“参领”;同时将固山(旗)的长官“固山额真”改称“都统”,其副职“美凌额真”改称“副都统”。“牛录”的本义为“大箭”,“甲喇”的本义为“节”,“美凌”的本义为“围肩”,“额真”则是“主人”的意思。清统治者通过改换这些名称,进一步清除了八旗组织中的部落制度痕迹。与此同时,对于各级职官的职守均加以明确规定。都统“掌八旗之政令,稽其户口,经其教养,序其官爵,简其军赋,以赞上理旗务”,综理一旗的军、政、经事务,以下各级官员分别管理所属。举凡军政、户籍、铨选、司法、婚丧、稽察不轨,各有所司,八旗组织的管理体制因此更加正规和严格。
佐领是八旗的基层组织,每佐领一般辖数十户,每户约计数口以至数十口人丁。其长官职掌人口、田宅、婚丧、兵籍诸事宜,对本佐领人户拥有很大的权限,“凡位居公侯并俯就之,犹县令之辖乡绅也”1,至于普通旗人,更不在话下了。同一佐领人丁,均编入丁册,对于壮丁的三代以及出身成分,或正户(又称正身,即自由民)、或开户(奴仆获准出户并在旗下独自立户者)、或户下(奴仆),一一详晰注明,并严格禁止出身卑贱者混入正户旗人阶层,以利分化和控驭。
满洲八旗编设之初,各部部长、族长率领属部入旗以后,即出任各级官职,对旧属仍保留着相当权威。当时“牛录”、“甲喇”、“固山”的长官之所以各以“额真”(主人)相称,盖缘于此。这种传统权力往往因同旗人世世代代居住同一佐领而得以绵延存续。入关后,清统治者利用这种传统关系,并结合汉族社会的封建宗法制度,在佐领内建立起族长制度。族长最初由族众推举产生,选出后由佐领验放,入选族长的多为休致(退休)的官员或者德高望重的长老。族长的多寡,视佐领内宗族的数目而定,由于佐领是多族姓的聚居,故族长常在三四人左右。遇到涉及本族的公私事务,族长与佐领一同策划,并有权教导族人,可见族长虽非爵秩,其权威也颇令人敬畏。
1725年(雍正三年)重定:族长一缺,由都统、副都统从各族中拥有男爵、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等世职的贵族,或举人、生员、领催等人中选取;每三年由都统对族长考察一次,对教导族人有成绩者,予以奖励。族长人选与考核的制度化,使这一职务从旧贵族控制族人的工具日愈变为封建统治阶级铃束满族人民的手段。
为了加强对各地驻防旗人的管理,又建立旗人保甲制度。清初沿袭明制,在地方州县以下建立保甲组织,10户为甲立1甲长,10甲为保立1保长,为封建『政府』负起直接管理和监视人民的职责。
1686年(康熙二十五年)清朝又在畿辅屯居旗人中试行保甲法,将各庄屯旗丁与当地民户共编保甲,令旗人屯拨什库(屯领催)与保、甲、乡长共同稽查不轨。
1729年(雍正七年),世宗谕令近畿旗庄依仿汉民保甲之制,设立屯目、乡长。屯目、乡长的设立,意味着旗籍保甲长的产生,是旗人保甲组织走向完善的重要一步。1关于屯目的职掌,《户部则例》有如下的明文规定:“屯居旗人,责成理事同知及该州县择老成者放为屯目,不拘旗分,令其管束,其乡村竘远畸零旗户,即交附近屯目管辖,仍册报八旗存案。凡旗人有来及往他处经营者,报明屯目给限,若无故逗留或潜往他处,报官严拿惩治。”从屯目的职掌不难看出,清统治者编设旗人保甲的目的就是对屯居旗人的行止进行更严密的监督与控制。乾隆年间,在东北、口外以及部分驻防八旗居住地,先后设立了旗人保甲组织。1813年(嘉庆十八年)北京发生了林清领导的天理教起义,直捣皇宫,有一些旗人曾参与这次起义,表明满族内部阶级矛盾的激化,促使清统治者扩大了编查旗人保甲的范围,除少数王公大员及披甲兵丁外,上起宗室觉罗,下至旗人家丁,八旗满洲、蒙古、汉军的各个阶层几乎都被编入当地的保甲组织。2
清统治者还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入关初规定:八旗人丁不得擅离本佐领居住,违者以逃旗论,人口财产入官,本人治罪。不久,繁文缛节愈增愈多,规定在京旗人不准擅自离城20公里,各省驻防旗人不准擅自离城10公里,违者交刑部治罪;旗人因事出境,须到本旗衙门告假领票,票内注明本人年貌,呈报所去地方旗衙知晓,回旗时,再由该地旗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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