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定鼎北京,先后镇压各地农民起义,消灭南明三个小朝廷,用20余年的时间基本结束了大陆上的武装抗清斗争。满族成为全中国的统治民族,政治、经济地位均发生显著变化。满族统治者统治全国,不能不联合汉族地主阶级代表和蒙古等少数民族贵族,但这种联合并不是一种平等关系。满族统治者旨在扩大和巩固自己的特权地位,确立起“首崇满洲”的原则、并作为有清一代恪守不变的国策。
(一)维护满洲贵族特权
世祖曾标榜:“朕不分满汉,一体眷遇”,实际上却以“首崇满洲”为圭臬1,中枢机构均重用满族亲贵大臣。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满族贵族控制国家的重要工具,拥有很大权力。参予议政的成员除宗室贵族亲王、贝勒、贝子外,还有满洲的勋臣贵戚。康熙初,满洲、蒙古八旗都统和各部尚书俱为议政大臣,唯汉军与汉人无权参与。会议设有“议政处”,每届朝期,议政王大臣们聚集皇宫中左门外会议,“清朝大事,诸王大臣企议既定,虽至尊无如之何”2。体现出满洲贵族在清政权中举足轻重的核心地位。
多尔衮摄政时,曾以内三院为六部之首,如明朝内阁之制。大学士品级,满洲一品,汉人五品,满尊汉卑。世祖亲政以后,撤销内三院,以原内三院满汉大学士兼管各部事,正式改行内阁制。内阁大学士表面上满、汉各半,实则汉大学士班列满大学士之次,不问政事。崇德年间六部一度只设满尚书,1648年(顺治五年)实行满汉尚书复职制,实权『操』于满官之手。“京堂俱一满一汉,印归满官”3。康熙初年划一满汉官品级后,同样是满官权重,汉六部九卿只是奉行例行公事,“满人謦欬,无敢违者”。
满族统治者在进行封建政治制度建设中需要汉臣的参与,但又要防止特权为汉臣所侵夺,特别创立了分缺制,以确保对中央和地方高级职务的占有。为此,将中央机构的职务即“缺分”,分为宗室缺、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内务府包衣缺和汉缺。康熙《大清会典》共载内阁、六部等13个中央机构中有品级和无品级额缺2082个,大部为满洲和内务府包衣占有。1汉军和汉人的额缺325个,仅占15.6%。对于地方官员,满族统治者重视的是督、抚一级人选。1647(顺治四年)至1735(雍正十三年)90年间,旗人任督、抚的共计770人,其中汉军十居其七,满洲十居其三,蒙古仅二人2。而边疆大吏如驻防将军、副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则由满人专任。就全国官员总数而言,汉人多于满人,但京城内外文武要缺,则满人多于汉人。由于有满洲只任六品以上官的规定,保证了人数较少的满人集中控制中央和地方的要职。
满族贵族不但通过一定制度,将自己的政治特权固定下来,还采取措施,试图把这种特权地位永久保持下去。对皇帝一族的宗室、觉罗(清制:清太祖以下支派称宗室、其疏者称觉罗)锡予封爵,1653年(顺治十年)定,宗室封爵自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共十等。其中礼亲王、睿亲王、郑亲王、庄亲王、豫亲王、顺承郡王、克勤郡王,“皆国初有大勋劳者,世袭不降封”3,俗称“铁帽子王”,世代承袭不替。其余宗室王公封爵以世递降,贵族子弟根据爵秩高低领受高官厚禄。对满族异姓功臣、贵戚封以世爵,即所谓“民世爵”,分为公、侯、伯、子(精奇尼哈番)、男(阿思哈尼哈番)、轻车都尉(阿达哈哈番)、骑都尉(拜他喇布喇哈番)、云骑尉(拖沙喇哈番)、恩骑尉九等。清初规定:开创勋劳“不论阶次,咸世袭罔替”4,以确保满族贵族取得的特权,可以传递子孙后代。
满族仕进与汉族不同,并不专靠科举考试。一为侍卫,其中以御前侍卫最显贵。侍卫的挑取,并不是满族的特权,而是满族中人数极少的阀阅世家的特权。清制,内外满大臣子弟,五年一次挑选恃卫,一经入选,往往不数年擢至显职。一为笔帖式(汉译文书),是满人进身的又一捷径。中央各部、院、寺、监均设笔帖式一职,人数最多,几乎清一『色』满人。笔帖式品级虽低(最高者不过六、六品,低则八、九品),但升迁最快,只要善于奔走攀援,虽目不识丁,不一二十年,亦可富贵,甚至外升督抚,内转尚书侍郎。
满族统治者通过这些措施,为满人进身提供便利之阶。有清一代,尽管汉官的人数在不断增多,地位也在逐渐提高,“首崇满洲”原则却从未动摇,用意是深远的。
(二)旗民差别待遇
满族统治者在维护自己的特权时,总是竭力把自己粉饰成代表整个满族的利益,制造满汉民族的畛域。八旗是清朝统治赖以维持的主要支柱,因此被视为“国家之根本”,享受种种特殊待遇。
经济上,优养旗人。从入关时起,宣布永远免征八旗人了的差徭、粮草、布匹,从此只承担兵役。为了解决旗人生计,保证置办军械马匹的开支,入关之初,圈占京畿方圆259公里内18万余顷汉民土地分给入关旗人,并且禁止旗民交产。对于满族统治者来说,圈占旗地不过是沿用关外时的旧制,但对当地汉民来说,却是赤『裸』『裸』地对他们的暴力掠夺。由于八旗兵丁经常出兵在外,又建立起俸饷制度。八旗兵丁俸饷远高于绿旗汉兵,康熙年间八旗马甲每月饷银3两,每年饷米46斛(23石),“计其所得,已多于七、八品官之俸禄”1。更非一般汉民所能攀比。
法律上,实行旗民差别待遇。旗人与民人发生纠纷,州县官无权判决,须依旗民分治的原则,由各旗和地方特设的理事同知审理。民人犯法,有笞、杖、徒、流、死五等刑罚,旗人则享有换刑特权,“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2,犯徒刑一年者,换刑枷号二十日;流刑二千里,换刑枷号五十日;犯极边充军的,换刑枷号九十日。旗人犯盗窃罪免刺字,即使是重犯,也不过刺臂而不像对汉人那样刺面;犯死罪者也可减等,由斩立决改为斩监候。《清史稿-刑法志》在解释这样做的原因时说:“原立法之意,亦以旗人生则入档,壮则当兵,巩卫本根,未便远离”。满族统治者视八旗为巩固统治的主要军事机器,所以才在经济、政治、法律上予旗人以种种特殊待遇。满族与其它民族地位的不平等,成为制造民族歧视与矛盾的源渊之一。
二、八旗组织的变化
清朝入关以后,在广大汉族地区继续沿用明朝制度,设置布政使司,后来演变为省、府、州、县各级地方行政机构,任命督、抚、知府、知州、知县等管理民政。与此同时,为维护自己的统治特权,又千方百计保留本族旧有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将满人“俱隶八旗”,形成“旗民分治”的管理体系。八旗组织适应统治者的政治需要,发生了一些新变化。
(一)军事职能的加强
八旗兼有行政、经济、军事多项职能,随着清朝对全国统治的建立,八旗的军事职能大为强化了。
清朝为了以较少的八旗兵丁有效控制全国,采取了“居重驭轻”,重点配置的政策。北京是统治的中心,也是八旗驻扎的主要地点,以后为了镇戍地方,将一部分旗兵陆续派往全国各地驻防,于是形成“禁旅”与“驻防”的区别。
禁旅八旗,又称京旗,分左右翼驻扎北京城内。左翼四旗,镶黄旗在城东北,驻安定门内,依次而南为正白旗,驻东直门内,镶白旗驻朝阳门内,正蓝旗驻崇文门内:右翼四旗,正黄旗在城西北,驻德胜门内,依次而南为正红旗,驻西直门内,镶红旗驻阜城门内,镶蓝旗驻宣武门内。京旗各佐领在行政上归本旗都统管辖,但在军事系统上,又按照兵种,将前锋、护军、马甲、步甲独立编营。其中,骁骑(马甲)营、护军营、步军(步甲)营均按旗分设,前锋营按左右翼分设。护军营与前锋营平时警卫宫禁,皇帝外出时扈从行营,是八旗兵的精锐。以后陆续增设虎枪营(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火器营(1691年,康熙三十年)、健锐营(1749年,乾隆十四年)、善扑营、神机营为特殊兵种。
清代禁旅八旗的兵额是保密的。顺治年间约有8万3,乾隆年间为10万余人4,清末增至12万余人5。禁旅八旗以满洲八旗为主,遇有战事,派出作战,战毕撤归京师,为清朝基本的军事力量。
八旗驻防制度开始于顺治朝,发展于康、雍两朝,迄乾隆朝始告形成。顺治年间,各地驻防仅15000余人1,康熙、雍正年间渐增至90000余人2,清中叶达10万余人3。从此,驻防八旗兵额大体与京旗持平,这种状况一直延至清末。
康熙至乾隆年间,八旗在东北的驻防地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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