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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章 风起云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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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十三行公行确立于康熙四十二年。年最初由宜官方指定一人为为外贸经手人。此人纳银4万两入官,包揽了对外贸易大权。后来,各行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共同联合组织起来,成立一个行会团体,即所谓的"公行"。据史记载,于康熙六十年,公行众商啜血盟誓,并订下行规十三条:

    第一条:华夷商民,同属食毛践土,应一体仰戴皇仁,拆图报称。

    第二条: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爰立行规,共相遵守。

    第三条: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倘夷商得买贱卖贵,则行商必致亏折,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货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第四条: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本行应与之协订货价,俾得卖价公道,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

    第五条:货价即经协议议妥贴之后,货物应力求道地,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应受处罚。

    第六条:为防止私贩起见,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

    第七条: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国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

    第八条: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任何人不得自行贩卖,但卖者无论赢亏,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

    第九条: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违者处罚。

    第十条: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均须先期交款,以后须将余款交清,违者处罚。

    第十一条: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

    第十二条: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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