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xx校办工业公司,于1992年5月经某市环保局批准,在xx市大郑镇店村后xx屯组建xx有色金属加工厂,从事粗铅的冶炼生产,由被告人林姜承包。于199x年6月开始试生产,因生产中造成环境污染,xx市环保局曾两次通知该厂停产治理。经治理整顿后,200x年7月12日经xx市环保局再次监测认为达到辽宁省排放标准,并认为该厂治理设备俱全予以环保验收,同年7月15日批准进行正式生产。200x年11月10日至13日,林姜因铅厂要开工,担心附近群众阻止生产,便通过张xx(在逃)组织被告人郎xx、孙xx(均已判刑)等20余人,由孙携带两支猎枪,先后乘车来到铅厂。
13日中午,铅厂周围聚集数十名当地群众阻止该厂恢复生产。当时14时许,林姜指挥郎、孙各持一支猎枪,其他人拿镐把上前驱赶、殴打当地群众,并声称出事由他负责。郎xx朝刘某某和刘某某各开一枪,致被害人刘某某右大腿根部股动、静脉断裂,失血过多死亡;致被害人刘xx面部重伤。孙xx朝宋某某左小腿开一枪,致被害人宋某某左小腿截肢,属重伤。而后郎某某、孙某某向群众开枪,致隋xx轻伤,致韩xx、王xx、郑xx、隋xx、王xx、张xx轻微伤。案发后,林姜于199x年1月21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收容审查,同年3月21日被逮捕,于199x年8月x日乘在大连市劳改队灰绿岩监狱医院治疗之机逃跑。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于涛之行为已构成组织卖-yin罪、强-奸罪;被告人林姜之行为已构成强迫卖-yin罪、强-奸罪、故意杀(伤)人罪、脱逃罪;被告人赵铁成之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yin罪、强-奸罪;被告人刘祥之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yin罪。请求对被告人于涛、林姜、赵铁成、刘祥依法分别予以惩处。
庭审中,公诉方与辩护方针锋相对,辩论激烈。
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苏xx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组织卖-yin犯罪无异议,对指控犯强-奸罪有异议,称与陈某某是通奸,不是强-奸,强-奸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林姜辩称,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交代的犯罪事实都不属实,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
被告人赵铁成及其辩护律师王xx、张xx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犯强-奸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是通奸不是强-奸。
被告人刘祥辩称于涛没有明确告诉他招募出国劳务人员是卖-yin。其辩护律师祁xx提出被告人刘祥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中院审理查明:
略……
中院认为:由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经手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员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招聘广告》、《出国信息》、《用工合同》、办理出国手续交款凭证(复印件)、出国机票(复印件)、在南非强迫卖-yin时记录的酒水单(复印件)、隋某在南非用过的记录本、记录按摩技师行为规范准则等内容的“十二条”(复印件)、于涛的租房协议(复印件)、于涛在《南非华人报》刊登的广告复印件、南非警方现场拍摄的大量物品照片、江边棒子族自治州公安局对被告人刘祥作的询问笔录、大江省公安厅关于在南非查找陈倩、栾小敏、姜x艳未果的情况说明、调取广东省于涛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7月8日于涛到广州coco市娱乐俱乐部应聘被抓获的情况说明、侦查被告人于涛、姜天军(林姜)、赵铁成、刘祥犯罪事实经过、抓捕经过、于涛的护照、姜天军(林姜)的户籍底卡、林姜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赵铁成的护照(复印件)……)等41份证据提取合法,均真实有效。
由侦查机关提供的林姜故意杀(伤)人、脱逃事实的供述、证人、证言、同案犯郎某某的供述、孙某某的供述、潘某某的供述、赵某的供述、孙某某的供述、法医鉴定结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断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xx市公安局逮捕证、xx市看守所证明、辽宁省大连监狱(1998)15号文件、江东县公安局警察王x、汪xx证明、询问张xx笔录、大江省公安厅鉴定书结论、四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确凿,真实有效。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