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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零二三章 :长安,指纹破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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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证据需遵循以下三条:

    其一、口供

    唐代认为被告人的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否则,一般不能定罪。同时也反拷告诉人。《断狱律》规定:“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反拷告人。……拷满不首,取保并放。违者,以故失论。”

    其二、证人证言

    唐律中对证人证言有许多规定:一是“众证定罪”。《疏议》曰:“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此适用于享有特权者及免于刑讯者。《断狱律》规定:“诸应议、请、减,若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若证不足,告者不反坐。”二是“相容隐者不得为证”。《断狱律》规定:“其于律得相容隐,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三是“伪证有罪”。《唐律#8226;;诈伪》:“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

    其三、物证勘验

    物证是可靠的证据,如不招供,亦可判决。《断狱律》载:“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

    现在是,口供不好拿,物证没有,人证更不可能。

    看似一个小案,却很棘手。

    马少行、彭战、向永端坐在上面,表情并不轻松。

    林毅作为原告方也在,因品级关系,不用站在下面,而是坐在旁边。同来的刘如平、王子合、张狗娃等人则站在身后。

    “王二、王五可知罪?”彭战慢条斯理的问。

    “不知!”王二、王五干脆的回答。这种场面经历的多了,每次都是这样回答的。

    王二、王五心想,接下来应该是:拍惊堂木,大喝一声。。。。。。,然后用刑。

    “昨日晌午可曾去过青龙坊?”依然是不紧不慢的声音。

    嗯?怎么和以往不一样?这让王二、王五心里有点发毛。

    这也是彭战的心理战,不按“常理”出牌,扰乱对方的思维。

    “去过。”

    先前没注意,现在王二见上面坐着马少行,突觉不妙。按说这是个小案,用不着马少行亲自出面。

    马少行是府尹,王二在长安城中混,是认得的。

    “因何而去?”彭战像是在聊家常,不像审案。

    “无事闲逛。”

    王二越来越觉得不对劲。。。。。。

    “可知所到之处西侧是什么地方?”彭战稍未提高了一点声音。

    “不知。”王二强作镇定。

    “不知?那本县来告诉你,昨晚寅时左右,翻墙进入科学院,盗取铁四十作斤、铜二十余斤。可对?”

    寅时(三点左右)是彭战蒙的。一般情况,寅时是人最困的时候,防范最弱,作案大多选在此时。

    结果,蒙对了。

    “没有。”

    嘴上仍然不承认,但王二的心智有点开始乱了。今天太奇怪了,和以前不一样,时间是怎么知道的?难道真被发现了?

    心智乱,必然表现在行为和表情上。王二、王五的眼神露出了惊慌之色。

    这怎么能逃过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的眼睛?就是他们,彭战和向永基本确定了。

    “大胆!汝等可知科学院是什么地方?也敢闯!”彭战历声喝道。

    不过,王二、王五还心存侥幸:“没有证据,空口无凭。”

    这是以前他们常用的台词,以往的经验:少说话,死不认。

    “证据确凿!”林毅突然站起来,高声说。

    王二、王五看过去,却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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