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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章 海外领地事务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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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帝国的一个名义而已。

    光绪皇帝是肯定会欣喜若狂的,那是开疆辟土啊,怎么会不答应呢?

    慈禧太后呢?

    那也是倍儿有面子的一件事情,对老太婆来说,颜面、权柄是第一的,至于增加了这么多土地,对她来说是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的,她只关心她自己的统治地位,只关心她手上的权柄是否被人窥视,因此,她才会说出那句“著名”的混账话来

    “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

    啧啧,是够混账的千古一混……账

    王致鸣设计的海务大臣权限,是将全权负责海外领地的所有事务,包括政治、外交、经济、军事、司法、行政管理,拥有以海外领地的名义,与外国政fu缔结条约、盟约的权力,这些条约、盟约的内容和所涉及的利益、权益,不包括满清朝廷和大清帝国,属于地区性的政fu组织的行为。

    也就是说,这些分散的殖民地,将会以独立的地方或地区政fu的身份,参与国际事务,只是不涉及大清帝国的利益和权益而已。这里面除了加勒比的两个小岛和可能拿到手的加蓬外,其它的都在太平洋和印度洋、红海、阿拉伯海范围内。

    各个海外领地的最高长官就是总督了,总督是各个领地的元首,目前暂不采取任命制,总督之下是三个机构,类似于美国的三权分立架构。当然,整个海外领地是不采用大清律的,只是名义上要有一个说法,海外领地将搭建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制定一个海外领地的基本法律和配套的其它法律,基本法是类似于宪法的作用。各个领地的议会,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行政性的法规、条例,但是,其本质上不能与基本法和配套法律有冲突,否则是无效的。

    这套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海外领地的所有子民(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奉行司法独立、公正,引入陪审员制度。领地内的法官、检察官由海领部财政司支付薪水,由海领部最高**官、总检察官,和海领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管辖,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由海务大臣任命的最高**官、总检察官和十二名**官、高级检察官组成,负责海外领地的司法终审、起诉和最后裁决、核准死刑。最高法院暂时设立四个最高法庭,分别是刑事法庭、民事法庭、经济法庭、涉外法庭。最高检察院机构设置与最高法院对等。海领部司法司负责管理律师和监狱,它下面的监狱局只负责执行法院的服刑判决。

    每个领地的法院、检察院系统设立三极机构,分别是高级法院或高级检察院、中级法院或中级检察院、巡回法庭和检察院。高院作为二审法庭、审核死刑,中院是一审法庭,巡回法庭主要负责民事审判和数额较低的经济案审判。

    各个领地行政机构就是接近现代特区政fu的设置,也是三极架构,总督府下设三大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司法司司长,第二层是各职能局和审计署、廉政署,审计和廉政直接向总督负责,第三层是各执行部门。

    总督属下没有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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