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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时过境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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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你们撕裂子午线条约的努力即只承认战争之贡献,不承认违背教皇条约这一条不亚于战争的贡献。

    这是你们体系之内的事,而非国际体系。

    任何国际体系没有共和国议事会与王上所派遣的全权特使参加,均无意义,而且是共和国绝不可能承认的。教皇子午线就是个例子,共和国甚至都懒得致信教皇。

    如法国与你们谈判的时候,此贡献将有意义,并且共和国支持你们在天主教体系范围内的贡献值。但英国与你们谈判的时候,他们也一定不会同意子午线之约定,因为《至尊法案》的存在使得他们在法理上天然地脱离了教皇定下的“国际法”。

    没有共和国参与的国际法,不合法。

    大议长奥尔登巴内菲尔特听出了陈健的弦外之音,虽然陈健说的都是些无意义的外交辞令,想要从里面挑选出可以利用的东西无异于在数以万计的贝壳中挑选珍珠,但仍旧听懂了。

    陈健是承认荷兰人在那里拥有香料垄断特权的,但是不承认那里的水域禁止其余人通行。

    紧接着,问题又继续深入到下一个话题。

    即领土、领海、贸易站、条约国、不稳定殖民地、殖民地、本土化殖民地的区别。

    这个时间点是个很特殊的时间点,荷兰人刚刚突破了葡萄牙在亚洲的封锁,暂时取得了立足之地。

    所以可以暂时抛弃所有海域自由航行的理念,而是转而追求领海存在的概念。放在三年前,他们绝不会承认领海的概念,并且一直坚持所有海域均为公海。

    相应的,对于岛屿、大陆等“无主之地”,到底是谁发现就归谁?还是谁占有才归谁?哪种行为将视为宣战?哪种行为将视为合法的竞争性开辟?哪些土地属于“无主之地”?

    作为先发国家的葡萄牙和西班牙,一直持有一种观点。先发现的,即拥有所有权,并且这种先发现即占有的概念从开始大航海的时候就一直占据上风。

    这种发现的概念极为神奇:自然界的发现以及单纯的视力所及,且不需要登岛既视为此土地属于发现者。

    但随着新兴国家和后发国家的挑战,这个谁发现就归谁的概念已经不能适用。在这一点上,荷兰人也表示,对于“无主之地”,按照罗马法之私有财产法案,谁占据就归谁,并且这是“唯一自然而原始的取得领土的方式”。

    陈健则依旧是据理力争,他表示自己不知道罗马的存在,也不知道什么罗马法。

    依据共和国之法律,任何共和国领土之内的无主之地,属于全体共和国之人民。只有耕种开垦并且可以获得一比五以上之播种收获,才能够允许占有此片土地。且按照共和国郡县法规之规定,以郡县为中心的贸易圈包括粮食铁器贸易之最远距离,即为此郡县之自然范围,议事会因国内安定问题重新划归的郡县范围除外。

    所以,按照共和国之土地法延伸出的概念,任何一片非本国固有领土之无主之地,至少需要达成以下一个条件才能算作本国之领土。

    即:需要在此地拥有一千名以上的本国人民。包括归化的原住民。此归化概念为能够说本国之语言,且认同本国之存在。此一千名本国人民所开垦居住的土地周围贸易圈之内均为本国之领土范围。

    这一点是荷兰人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

    荷兰的人口加在一起也不过几十万,祖国这种东西他们根本还没有概念,如果不是西班牙人在外,几个省甚至下面的村镇、教会之间早就独立了。

    而对面的共和国据说拥有三千多万的人口,这三千多万的人口拿出一千人不成问题。可是对于荷兰来说,拿出一千人占据,这无疑是一笔根本接受不了的条件。

    陈健坚持一千人以下只能算是贸易站,只有贸易的权利,不具备占领的意义。并且一千人可以建立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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