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犯罪手段也需要在不断学习中进步,绝对不是一两场纵火就能带来这样质的飞跃的。
如果不是,在同一城市、相同时间段里,出现两个心理极端异常的纵火犯,概率低到难以想象。她没有任何证据,只能依靠几乎是从直觉出发的判断,错误评估罪犯,她受处分事小。耽误抓捕,天知道他还会在H市掀起多大的风浪,人民的生命安全,她一个人承担得起吗?
难道,只能等待凶手再次作案了吗?文沫心情有些沉重,不管是这三起案件是一个人所为。还是两个人分别犯下的,他或他们至少态度是非常明确了:纵火,是他们强烈失衡的心态寻找平衡的一种方式,同时进行的杀人行为,只会带给他们更大的控制力与自豪感,比纵火更能满足他们的变态表达欲。当纵火渐渐沦为杀人的手段而非目的,那么下一次,再下一次,他们会选择更具有挑战性和代表性的对象。对警方而言,那意味着更多的死亡人数和更坏的社会影响。
散会后,文沫一言不发地推着罗沁回到招待所,新发生的纵火案非但没有给她更多的分析数据,反而让她心中的疑惑越来越大,这并不是个好现象。因心理原因休养而后回归工作后的她对自己的要求比一年前要高得多,她不希望给任何人留下自己变得脆弱的印象,她非常非常想要一次又一次证明自己。
及至进了房间,文沫还是有些情绪低落,不管愿不愿意承认,过去崔志佳的所作所为永久地改变了文沫某些方面。
罗沁忍不住打破了一室沉默:“我来说说吧。”她是有些兴奋的,学以致用,学以致用,她学了一段时间了,总得用用才好。
文沫注视着罗沁,示意她说下去。
“你教过我,要从最基本的一步步开始分析。
第一步,就是分析犯罪动机。
以犯罪动机划分犯罪类型的话,犯罪基本可以分为利益类、情绪类、表达类三种。利益类当然是指盗窃、抢劫等等的以获得金钱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情绪类是指故意伤害、激情杀人、等等因为一时激烈或长期隐忍爆发的情绪,以宣泄心中不满为目的的犯罪,我们平常接触到的这一类罪犯在生活中都不算是真正的恶人。表达类犯罪则主要是指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群而实施的爆炸、纵火、投毒、掘水等等恶性犯罪,这类犯罪的被害主体往往与凶手没有直接联系,凶手也不希望因此得到利益,而更多的是追求控制欲。
在表达类犯罪中,纵火属于最为有特点的一种,最大特点就是损人不利已,因为前两类犯罪不管是为真金白银的利益,还是宣泄情绪的需要,总之还是属于损人利已的。损人利已当然不对,但普通人还是会选择去做。但损人不利已就超出了常人的思维逻辑,所以其背后必须是罪犯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被一步步扭曲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而正是此种畸形的三观才导致凶手不顾一切地想要获得一丝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正常表达渠道无法获得的成就感和自豪感。所以此种犯罪准确讲应是一种另类的表达方式,即犯罪者试图通过其行为让他短暂获得控制力与话语权,实现表达个人意愿的目的。
所以纵火犯的普遍心理画像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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