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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下) 第二部 第二百五十四节 董讼师大理寺陈词 刺皇案依律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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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外,号外,黄首相乌台就职,新五年计划出台!”

    当黄宗儀的新五年计划随着报童那清脆的叫卖声想撒了帝都南京的大街小巷之时,人们同样迎来了刺皇案的最终宣判.由于此案干系重大,加之而今又时值召开之际.因此民间对这次宣判的关注远高于之前的数次开庭.大理寺旁听的席位甚至比国会的旁听席还要炙手可热.然而无论民间百姓对此案的热情有多么高涨,这大理寺的公堂总是有限的.因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至多也只能在街头巷尾聊聊案情,猜猜测测结果而已.当然如果有兴趣地话还可以在地下赌局里就刺皇案的结果押几注,看看自己的手气与眼光是否真的那么独到.毕竟国人向来是不会放过任何可以拿来下注的好机会.虽然他们的这些活动历来为朝廷所明令禁止.

    无论赌徒们如何看来这一次的审判,对于中华朝来说这场历时将近一年的审判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一来是因为此案乃是中华朝立国至今的头号大案,同样也是帝国司法院有史以来最为独立地依次审判一级要案.其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自刺皇一案开庭审理到最终的宣判,人们的目光始终都停留在大理寺,而非大内或内阁.

    大理寺,始设于北齐,隋,唐以后皆沿其制,是历代王朝所掌握审谳平反刑狱的官署,其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督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督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谴.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明朝弘治以后,大理寺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督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然而在现实之中,大理寺不仅设罢不时,名称和编制等也不断变更.明代中叶以后,刑名之柄为宦官所夺,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大理寺也就此形同虚设.

    事实上,不仅是大理寺,中国历史上的诸多司法官署都不约而同地经常为权势所左右,缺乏严格的司法程序制度.更欠缺程序上的公正.中国早在西周时期便建立了一套司法制度.但在裁判中监行神判与天罚制度.程序方面体现了浓厚的等级制.即所谓的“八议”:一议亲,看看是不是皇室亲戚;二议故,看看是不是跟随皇家久的人;三议功,看看对皇家是否有功劳;四议贤,看看是不是有名望地人;五议能,看看是否是对皇上有用的能人;六议勤,看看有没有苦劳,没功劳也有苦劳;七议贵,看看是不是一定爵位以上的贵族;八议宾,看看是不是国宾级人物。而后儒家学说又强调无讼,认为“诉讼过多”是官吏“德化不足”和“缺乏政绩”的表现。因此也就使得后来的统治者对司法程序始终不抱重视。

    相比之下,来自二十一世界的孙雷当然明白司法程序的重要性。其在还是南明首相之时就对此十分重视。诉讼程序、辩护制度、陪审团制度无不填补着中华在司法上的空白。不过,定规矩是一回事,将其付诸实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在这点上,就连孙雷本人也不得不承认自己有时亦会动用手中的权利就一些影响较大地案件对司法机关进行一定的干涉。

    然而此次的刺皇案件却是一个特例。这一次从案件的调查取证,到开庭审理,在到最后宣判定案,身为帝国最高统治者的弘武女皇始终采取着规避的态度。内阁则出于其在刺皇案上的失职,为了不给国会留下口舌,也一直对此案保持着低调的态度。原本在传统上最容易左右司法程序地两个势力却因各自在案件中的特殊地位与状况,最终都放弃了对司法程序地干涉。于是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司法院在刺皇案上这才得以按照既定地司法程序完成对整个案件的审理。也就有了眼前的这场耗时一年的大审判

    此时此刻在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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