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明星级的公司和曹刚这种明星级的法定代表人,执法部门最好的办法是促成他们进行彻底整改,从而达到规范化的程度。否则,对于整个天泽集团公司会造成宗法灾难性后果,并对于广大的投资者、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纵观各种所有制企业,没有缺点错误的毕竟是少数。倘若对于每个融资企业动辄得咎,非要往刑事案件上扯,那么全广州就不存在几个好企业了。所以,我们还有注意的一点,是执法中还有一个“法不责众”的土规则。
近年来我们通过权威人士得知,整个广州市有十万家地方国营企业,从1998年开始恶意拖欠、克扣、截留、挪用、抢夺、侵占、私分或者涉嫌贪污广大职工的住房补贴费多达1000多亿元,18年来的利息也有大约1000多亿元,两者相加涉及2000亿元。
对于恶意欠薪的企业行为,司法上早已入刑法,广州市也有多个判决的先例。对于这样的违法企业,首先是追究刑事责任,接着是追究行政罚款的责任,再接着是追究民事责任。但是,恶意拖欠住房补贴费的性质更加严重,社会影响更大,广大职工也是一生中最大的损失。
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恶意拖欠住房补贴费”企业受到刑事处分和行政处分的,甚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也很少。主要原因在于,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起反作用之外,另有还有“法不责众”的土规则在起作用。
相比之下,在广州市,整个天泽公司还是正规的融资单位。拥有高新技术企业和新能源环保型企业、社会福利型企业,并不是空壳公司,老板也没有跑路,十年来能够正常的支付借款的本息。如果将这样的融资单位定义为非法集资单位,那么,全中国没有几个合法融资的单位,成千上万个民营企业就会被人为地抹杀掉,后果不堪设想。
天泽公司多年来受到众多党政军老领导同志们的密切关注与大力支持,充分说明了这个企业很不一般。该优惠政策的,就应当毫不犹豫、毫不动摇地优惠。
《查封》充溢着激进的观点,全是一面之词,根本是无法理和无事实的泛泛而谈。执法部门没有结案就推定为“非法集资”、“特大非法集资团伙”,显然是极不负责任的夸张煽情。
第三,把正常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直接当成“非法集资”的铁证,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关于钟姨的投资概况是,第一期出借5万元,年利息15%;第二期出借20万元,年利息20%。年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当年法定年利率的四倍,整个《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钟姨在合同届满之前提前终止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出借人的义务,违反了《借款合同》第7条的规定。该条约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如乙方提前还款,须向甲方支付一年期限的借款利息,如甲方要求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并征得乙方同意,同时约定从还款本金中扣除20%及乙方已支付的利息金额作为提前还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上述的甲方,是指出借方即钟姨。上述的乙方,是指借款方即曹刚(代表天泽公司)。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无论是哪一方违反约定,都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是公平合理的,也是无可厚非的。
《查封》提到,钟姨在第一期投资届满后,仅仅拿到了利息,没有拿到本金,公司业务员动员她继续投资或者加大投资。该业务员的做法确实有不当的地方,但不能据此推定天泽公司存在集资诈骗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首先要分清到底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然后再分清相对的过错责任(非刑事责任)。
天泽公司从来没有规定过、也没有宣传过什么“第一期届满后一律不支付本金,需要出借人继续投资”。该公司一向倡导“借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一般不会过于为难借款人。所以,钟姨与天泽公司或者与曹刚所发生的第一期取款不自由行为,纯属钟姨与业务员的个人行为,纯属一场误会。
实际上钟姨把其所有的5万元改投至第二期,年利率由15%增加至20%,不但没有什么损失,而且还增加了收益,钟姨应当感谢天泽公司才对,怎么反而骂天泽公司“诈骗”呢?究竟其诱因,是“后来钟姨听一位朋友说本金拿不回来了”这个情况的出现,是促成钟姨反悔、毁约的原动力。
对于钟姨事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切实的了解。
一则,钟姨事件纯粹是个个案,不是普遍性的事件。
《查封》武断地认为“但记者发现,这些老人一直没取回本金,而是不断加大投资。一旦想要回本金,就会遇到同钟姨一样的麻烦。”只是针对于“我们都投资七八年了”这些自愿和大方的出借人而言的,这只是整个借贷队伍中很小一部分人。对于这些人,既可以加大投资,也可以缩小投资。至于“不断加大投资”的,只是另外一个类别。
《查封》同时也承认了“不过,在场的多位老人仍坚称自己并未受骗”,至少说明了天泽公司还是讲诚信的。实际上这不光是多位老人的感觉,而是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共同感受。倘若这间公司是欺诈性的非法集资公司,一些老牌投资者根本不可能一如既往地坚持投资七八上十年,很有可能如钟姨一样坚持一年后就半途而废了。
为什么其他人能够一连投资七八年都不觉得麻烦,而钟姨投资才一年就感到麻烦?主要原因在于每个人的个性不同,心里承受能力不同。
二则,出借人不能准时拿回本金,有时候是由客观原因引起的。
譬如,本年一连数月又对该公司进行停业调查,天泽公司在被查封的情势下,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活动。又如,天泽颐康城项目启动之后,公司资金需求量骤然增加,同时对于业务员的展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故偶尔出现鼓励“不断加大投资”的情况也是有过的。但这种情况绝对不是经常性、长期性发生的,也不是每个投资者都受到这样的刁难。
三则,天泽公司无过错,过错方在钟姨。
如果天泽公司以小于或者等于上一期的利率向钟姨借款,那么天泽公司就存在过错,否则就无过错。钟姨在天泽公司无过错的情势下单独毁约,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其后果并承担毁约责任。作为记者和新闻媒体,不同情无过错方,反而同情过错方,这样的立场观点显然是完全错误的。
事实上,钟姨这样的人并不是受害者。倘若是受害者,她根本不可能自觉自愿地从投资5万元猛增到20万元,顶多在第二期中继续投资5万元而已。至于她单方面提前终止第二期的合同,赔偿损失后又感到委屈与后悔,那都是咎由自取。
四则,天泽公司的融资行为可能存在瘕疵,但不足以构成非法集资的档次。
天泽公司这几年来树大招风,由于名气大而影响到同行们的羡慕妒忌恨,有向该公司的业务员和客户挖墙脚的,有以30%至36%的优惠价恶性竞争客户的。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天泽公司接二连三地在广州成立了几个分公司,甚至把分公司开到珠江新城“金融中心”那边去了。
珠江新城是广州市的金融中心,著名的金融中心大厦也在那里。这样一来,就引起了众多金融机构的恐慌,背后里放冷箭告阴状的肯定会有的。珠江新城分公司才开张几个月就出事被查封了,这个事情肯定是有隐情的。
类似于钟姨这样的人,也是被竞争者分化瓦解的对象,只要抓住天泽公司的一个把柄就见效了。当然,金融机构那一邦人是高智商的人,要排斥天泽公司那样的融资竞争者是更加容易的。所谓严打小组,里面就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席位在内。这样的人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分分钟可以黑打竞争对象。
B、根本无法解释的严重问题
关于天泽案,是比吴英案和史玉柱案更具争议性的案件。对于以下焦点问题,当地J方无法正面解释。
一问:为什么天泽公司在民间借贷十年后才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我国金融制度改革已经稳步地向前推进,民间借贷的自由空间得以拓展,天泽公司的融资、投资行为更加规范,并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高科技、新能源产业和老年健康服务业亦受国家政策重点扶持,曹刚及其天泽公司受到从中央与地方上百名新老领导人的支持。如果之前不存在“非法集资”行为,那么如今更能证明其民间借贷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和清白的。
倘若法定代表人曹刚及其天泽公司是“非法集资”的队伍,难道说那么多的老领导不进行阻止而亲临会议现场对天泽的活动进行大力支持?有那么多的官方媒体对此进行公开的报道?
我们应当坚信,那些有长期革命工作经验的老同志、老领导,法律意识并不比别人差。说一个革命老人老糊涂也许可以成立,说上百名革命老人都一同老糊涂,根本就说不过去!说一家官方大媒体糊涂也许可以成立,说上百家官方大媒体都一致性地糊涂,根本就说不过去!
执法部门不仅要尊重天泽、尊重曹刚和尊重广大的投资者,而且更要尊重中央、地方的各位老同志、老领导!而且更要尊重各大新闻媒体的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洞察力!不要一时半会儿的意气用事,一定要尊重事实、尊重客观规律,总之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今后还不知道会生出什么事端来的!
事实证明了这样的道理:天泽公司十年前不是“非法集资”者,十年后更不是“非法集资”者。这间公司越来越遵纪守法,越来越走上了正轨,越来越“重合同,守信用”,越来越受到老领导们的器重和广大投资者的信赖。
一位天泽公司的拥趸者对警官说,如果说天泽公司是非法集资单位,那么全广州市就没有一家是合法融资的单位了;如果说曹刚是非法集资的头目,那么全广州市就没有一个是合法融资的头目了。这样一来,动员全广州市的警察一齐出动,一年三百六十五日,每天二十四个小时连轴转,怎么抓也抓不完,看守所怎么关也关不了这么多人。
以下还有这样的对话:
警官:(天泽)企业许诺给债权人每年以21%的利息,哪有这么高的利润维持啊?
访问者:你怎么知道天泽公司到底有多少利润?你听说过他们的产品介绍吗?你知道我国“三桶油”公司多年来的暴利吗?你可知道许多房地产企业利润率高达100%以上吗?你懂得投资期与产出初期、中期、后期的利润是不一样的吗?
警官:银行借贷利率不超过集资利率的四分之一,企业许诺给债权人那么高的利率是骗人的。
访问者:一般而言,银行借贷利率确实没有这么高。殊不知,全国有1000多万家中小微型企业,其中有几个能够从银行贷到款?即使是从银行贷到款,到底什么时候、到底是否能够贷到?即使能够贷到几十万或者几百万,这对于天泽公司的几个巨大工程工项目来说根本是杯水车薪。再者,银行的基准利率是不高,但有时候也有高达38.86%以上的。如我们居民使用借记卡借贷商业银行的现金,每日的利率是万分之五,现金提取还要收取2.5%的手续费等。
天泽公司前几年的集资利率是13%左右,是最近两年才涨到这种程度的。与其他公司比较,这是处于中下等水平,有的公司许诺32%以上。至于天泽公司是否骗人,你们最好对几千名债权人进行调查问卷就知道了。我所了解到的事实是,天泽公司搞融资有十年时间,从来没有拖欠过客户一分钱,老板从来没有跑路,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这位访问者就是天泽公司的客户,他向警方提交了1.7万字的请愿书,殷切希望警方严格依法办事,立即释放曹刚,让明星企业天泽公司回归正常的营业状态。
二问,为什么当地J方赶紧在法释〔2015〕18号文件公布之前突击查处天泽公司?
这个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发布日期在2015年8月6日,生效日期在本年9月1日。标志着新法代替旧法、对于刑事诉讼范围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切割,对警方的执法行为加大了约束力。官方在新文件公布之前突击查处天泽公司,是有意回避民间借贷新法的约束和心虚的表现。全市采取“一刀切”、“一锅端”和“大运动”式的突击查处“非法集资”,未免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连累无辜并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双双受损。
对于执法要求,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人性化是基本要求,除此之外还得要有公开化、阳光化、透明化的要求。真正合乎程序、合乎法律规范的执法行动,于处理法律关系时是平稳的、安心的,根本不害怕新法会带来什么“麻烦”。至于法释〔2015〕18号新法,该来的还是要来的,该遵守的还是要遵守的,不要以为提前行动抓捕了曹刚等人就可以“事过境迁”了。
广大群众并不反对警方立功受奖,这当然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问题在于,不问三七二十一的急功近利,往往是适得其反,把好事变成了坏事。
当地有个什么领导小组公开散布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第2页饼方图解释“什么是非法集资?”图解为:1吸收资金未经批准;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高额回报;4吸收资金对象为社会公众。
上述的图表俨然如天书,谁也看不明白,并不排除小题大作、断章取义、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嫌疑。
360百科《非法集资》的词语定义是:[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上述《解释》第一条声明,对于所有的“非法集资”推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照以上第一个条件,责任在金融管理机构。国家扶持高科技、新能源和养老产业优惠政策,肯定了天泽公司的投资方向,金融管理机构故意不准向商业银行贷款,故意不让该公司利用民间借贷这个杠杆,带着破坏了金融制度改革和国家的产业政策,所以责任在金融管理机构,不在于天泽公司。
再者,天泽公司于前十年的各种融资行为,已经被领导小组(含政法、金监、公安)所默许,并且一直被中央八大部委、省、市政府所默许,不能随意定义为“非法集资”。天泽公司之前无罪的,现在更是无罪的。
所谓“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并不必然构成“非法集资”的要件。既然是“合法经营的”,就有条件“吸收资金”。国有、集体企业能够“吸收资金”,为什么单单民营企业不能“吸收资金”?
对照以上第二个条件,根本是牵强附会,相当于“霸王条款”。在金融垄断体制里面,推销任何股票、债券、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什么宣传手段都可以自由发挥。尤其是上市公司发行那些股票,根本是虚拟经济范畴,哪能与企业实体经济的民间借贷相提并论?
天泽公司融资过程中,自费宣传国家的高科技、新能源政策,以及花巨资开展全国的学术交流,跟大家讲法制课,普及法律知识和科技知识,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明明是对于全社会是有利的,怎么连这个也成了“非法集资”的要件与“一大罪状”了呢?
对照以上第三个条件,天泽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这是一种契约精神之所在,也是必须的。如果没有承诺或者承诺上有欺诈行为,那才够得上“集资诈骗”。该公司每一年每一期的合同利率,并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连错误也算不上,哪里存在“集资诈骗”?
注意!参加天泽公司的可能有ZY级、S级的等多名高级干部。你说曹某人再怎么集资诈骗,给他100个胆子也不敢向ZY级、S级的等高级干部“集资诈骗”嘛!
对照以上第四个条件,说什么“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不必然构成“集资诈骗”的法律要件。以上4个条件都非常抽象,抽掉了“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这样的核心内容。所以说这个司法解释有瘕疵,把上世纪80年代一些旧观念、老办法也塞进来了,与当今社会金融制度改革很不协调,同时与支持民间借贷之2015年之最新司法解释的意义有抵触的一面,所以不具备标准化的普世效力。
三问,为什么连中央八大部委和省政府都大力支持的投资项目都被当地J方横加拦阻?
天泽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都是取得中央八大部委和省政府批文的,其主持的几次大型学术会议上,有中央、省、市和大军区、省军区数十名现任领导和老领导们亲临现场表示热烈支持。如此看来,只有当地J方才懂得“非法集资”,那么多现任领导和老领导都不懂“非法集资”?某些媒体上竟然说天泽公司这是“虚假宣传”,到底谁真正是弄虚作假?
再看那个小册子第7页,关于“遇到哪些情况应怀疑为非法集资”之(五):[打着“高科技产品”、“新兴产业”、“国家支持项目”等旗号,宣传鼓动投资的],这也作为他们的经验之谈来了。
回顾改开搞这几十年来,各级ZF组织人马不远万里浩浩荡荡到国外招商引资,对外国人给钱、给人、给土地、给优惠政策等无所不用其极。同样是“高科技产品”、“新兴产业”、“国家支持项目”,为什么对待外国人和本国人却是冰火两重天呢?
广东、湖南两省及各市ZF十几年来对天泽公司补贴过什么钱没有?这两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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