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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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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明星的自由生活相匹配。关于税收的问题,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法院判处刘晓庆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该公司所欠缴的667万余元税款和710万元罚金就无法收回了,这样不利的情势连收税的地方政府也不愿意看到。所以,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

    四是某些经济案件之行政处罚优于刑事处分。关于非法集资案和关于偷税案,光用死刑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好是给予肇事者以机会,让他们戴罪立功、悔过自新,而行政处罚的作用并不亚于刑事处分。

    相比之下,就性质而言,非法集资罪应当轻于偷税罪。前者损害的是群众利益,而后者损害的是国家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释〔2010〕18号的量刑标准缺乏科学设计,沿用的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标准,今后需要改进。

    B、吴英案:让集资人受到刑事处分并无罪释放的机会相当渺茫。

    吴英案,亦即“吴英集资诈骗案”。是指发生在浙江省东阳市的一起轰动全国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浙江省高院公开重新审理吴英案,再改判为无期徒刑。

    吴英案的特点是:密集性、连环性、突发性、张扬性、险象环生性、孤立无援性。

    所有这些弱点促进了吴英卷入了“非法集资者”队伍,受到重刑处分遂成为定局,3拨律师对她进行无罪辩护也无济于事。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如当地“非法集资者”众多,官方不得不出狠招进行“扫荡”,同类案件判决什么极刑,她也会被跟着受罪。所以吴英领到的第一个刑事判决书就是“死刑”。

    同为非法集资案,而法律适用上有时候显示“免予刑事处分”与“严厉打击”之两极分化现象。这是相对于全国来说的,而在浙江当地则是罕见的。相当一部分“非法集资者”持续时间达十年八年,而吴英前后不到两年就被“绳之以法”,说明了吴英的运气超级差,或者很弱势则被“从重从快打击”。

    吴英案是受到严打的刑事案(死刑改为缓刑和无期)。抵押权法锁关系遭到第三方介入而人为的毁损,案发10年后仍有3.8亿元(此后一说1.7亿元)的债务尾巴没有清偿。由于互联网信息的大爆炸、市场经济的逐渐发育,各界人士对于此类案件有了新的价值取向与判别标准,从专家学者到社会公众和抵押权人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争议的焦点很多,合法与非法、有罪与无罪、死罪与非死罪的分歧特大,关于“集资”、“诈骗”这两个关键要件的认定分歧也很大。判决结果显示,与十几年前的史玉柱案相比,赫赫然呈现两极分化现象。

    史玉柱案是受到宽大处理的民事案(免予刑事处分)。抵押权法锁关系曾遭到过第三方介入而形成障碍,转机在于史玉柱获得自由后继续融资、创业、发展并东山再起,重新恢复了抵押权的活力,案发10年后还清了10亿元的全部债务,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的光环更加熠熠生辉。尽管那个时候官方严打非法集资风头强盛,也没有互联网之类的大传播、大讨论,各界人士对于此类案件至今仍默认了官方的宽大处理决定,与十几年后的吴英案相比,无疑是最幸运、最开恩的个案。

    a、密集性。是指肇事人吴英注册公司和集资上的密集性,导致顿入险境、企业崩盘和“雪球炸弹”爆炸。

    吴英一口气注册十多家公司,2006年4月开始,本色集团突然在东阳横空出世: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信义投资……本色集团,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注册,仅当年8月14日,吴英就一口气注册了3家公司。吴英的本色版图,直至当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方才组建完毕。

    关于自然人注册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封顶式的规定,几乎是“来者不拒”——韩信用兵,多多益善。但是,有关部门却认为吴英“虚构投资项目”,是以合法注册企业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这是“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把或然发生的事情当作已然发生的事情,同时反映出私营企业疯狂扩张的变态行为。

    判决书称:“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为的毁损,案发10年后仍有3.8亿元。”[南方周末2014-07-11《吴英减刑案宣判:死缓改判无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官方认定“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吴英及其父亲坚称本色公司实有资产5亿元,完全可以清偿债务。吴英的个人资产全部被东阳警方没有扣押之后,吴英及其家人、律师等无法参与清理与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是对于财产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不尊重的表现。毕竟这些财产不是贪污受贿所得,是从亲友处借贷得来用于投资并最终用于清偿债务的。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矩,处分抵押财产得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作主,拍卖、变卖、折价处理所得价款只能用于清偿债务。即使是法院判决抵押权、浮动抵押权,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必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参与处分,不能越俎代庖。问题在于,当地法院并未主持处分抵押财产和其他涉案财产,而是全由当地警方主持处分抵押财产和其他涉案财产,大家不知道其处分权是从何而来、有什么法律依据?

    再者,按理说,关于处分抵押财产和其他涉案财产,应当是公安部门协助法院的,然而是法院协助公安部门;本来司法文书的效力优于行政决定的效力,然而实际操作中是行政决定的效力优于司法文书的效力。本来吴英被没收的个人财产是属于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的财产和“准财产”,没收来没收去,所没收的并不见得是吴英的个人财产,实际上没收的是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的财产和“准财产”。

    对于本月23日的吴英资产公开拍卖计划,吴英父亲称,官方从未告知吴英有多少资产将被处置、待处置资产总评估价格是多少,也没有出具评估报告和清单,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匆匆拍卖涉案房产,有猫腻。(凤凰资讯2014年07月12日《吴英父亲不满资产处理称拍卖有猫腻》)

    据人民网报道,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吴英被扣押的财产价值1.7亿元。但吴英一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明显偏低,漏计很多资产。据央广网报道,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近日已挂出6处吴英涉案房产,东阳市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强调,本次拍卖的主体是东阳市公安局,法院只是受他们委托提供拍卖平台而已。这六处房产均为商业住宅,拍卖价格均为7千到8千元每平方米,而这个地区的同类型住宅均价是一万元每平方米,另外本色集团旗下的另一些珠宝商铺目前还没有被提请公开拍卖。

    b、连环性。亦称间接性、层次性。是指吴英集资并非亲力亲为,只是通过亲戚托亲戚、朋友托朋友等“拉人头”办法来连环性集资,林卫平一人就向吴英放贷4.7亿元。通过亲戚托亲戚的办法集资,如果拿法释〔2015〕18号的规定来对照,此类融资行为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属于“合法融资”范围。而朋友托朋友等“拉人头”办法来连环性集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仍然属于“合法融资”范围。

    吴英集资的方法与众不同,她不是专门聘请业务员来拉集资,而是通过亲戚、朋友之间串联的帮助来进行集资,中介人从中拿提成则类似于业务员的工资。某些债权人同时也是集资人,后来同样受到刑事处分。其中林卫平的链条是借贷人数最多的,有71人和1个单位。林于2007年2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涉及吴英案的林卫平等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7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处罚,刑期从18个月至6年不等。其中林卫平向71人和1个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515万元,除吴英外在义乌还有其他上线,借贷总额甚至超过吴英,然而只获刑6年。

    对照司法解释的确定,行为人向亲友们借钱从事经营活动,不属于“非法集资”对象,适用于民法调整经济纠纷。但是当地法院并没有采信这一证据与观点,对于吴英的有罪判决明显重于同类性质案件的林卫平案。

    根据一审判决书陈述,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1月,林卫平未经依法批准,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借款、投资或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吴延飞、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等71人、1个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6,51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41,188万余元,支付利息6,996万余元。而林卫平吸存的资金并非完全借给吴英,同时还高息向陈镇等人放贷。

    c、突发性,亦称短促性。是指吴英集资案时间不长而事发突然,她向警方报了被绑架案,警方通过绑架人得知吴英“非法集资性质严重”,后来演变为刑事公诉案。

    吴英从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共计集资时间不到两年,但涉及金额高达人民币7.7亿余元,至案发时止尚有3.8亿余元没有还清。吴英铺的摊子很大,投资面很广,融资额度巨大,还款利息倚高,资金链条濒临断裂,必须以高息融资“拆东墙补西墙”。2007年2月7日晚10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团亦被查封。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判决书》认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吴英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息,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处集资1400余万元。这些人大多系吴英在宁波慈溪认识的朋友,或此后经人介绍1979年出生的义乌人****,然后通过****认识了杨卫江,并借到了首批资金600万元。2008年4月16日庭审时,吴英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从高息集资这个角度来看,吴英案确认存在“集资诈骗”的构成要件,警方突然拘留吴英完全是合法、正当、必要的和及时的。本色集团任何一项投资都难以达到100%的利润,要达到400%以上的利润更是异想天开。如果警方不断然采取措施,那么吴英肯定会骗到很多人很多钱、更多人更多钱。同时也说明了这个年纪28岁、仅有小学文化、缺乏法律观念和管理经验而异想天开的奇的女子,事发突然是偶然性,而受到法律制裁是必然性。

    从整个事件来看,吴英只是在融资初期承诺利率过高的情况,而且是时间很短,集资额度只是占总计人民币7.7亿余元的一小部分。事实证明她的借贷本息大部分已经归还,尚有“价值5亿元”的不动产和动产于处分后,完全可以清偿余下的3.8亿元的债务。但法院并没有对于吴英的说明和诉求未予理会,一直以“先入为主”的办法进行有罪推定和重罪宣判。

    d、张扬性,亦称铺张性、飞扬性、桀骜不驯性。是指吴英个性夸张,天马行空,独往独来,根本不知道天高地厚,根本是盲人瞎马,根本是在刀尖上舔血,以饮鸩止渴的方式疯狂地进行非法集资,死到临头也不醒悟。

    吴英为了撑门面,不惜一切代价地进行大肆集资,至于回报率多高、是否能够还清债务则根本不理会。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媒体进行自我包装,到处吹嘘“本色飞腾的神话”,在负债累累的情势下到处搞“慈善捐款”,还利用金钱美色等把多名地方官员拉下水。

    吴英入狱后和上诉时向有关部门供出10名官员向该公司索贿的事实,其中有3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官方并没有认定吴英这样的举报“有立功表现”,也没有作为减刑的依据。

    农民家庭背景的养成。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生长在浙江省东阳市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磨练了争强好胜的本性。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商机,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

    死爱面子活受罪。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天价借贷也敢做。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这是找死的节奏,明知是饮鸩止渴也敢闯。

    e、险象环生性,是指吴英根本没有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干实业搞融资犹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结果是“成也集资,败也集资”。

    吴英依赖集资尝到了甜头,从此一发而不可收拾。

    吴英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慎重投资、融资和分配、消费是必然要求,该开源的得开源,该节流的得节流,该收手的得收手,该避险的得避险。尊重事实,尊重规律,等于是尊重自己。一个年轻人在短期内能够做好一个企业就不错了,一下子做好十几个企业就几乎不可能了。借贷利息能够还清24%就不错了,要还清100%甚至于400%简直是天方夜谭。死爱面子当然活受罪,侥幸的心里当然不能根治狂妄的心病。

    吴英性格上的狂放不羁,注定了她会到处下险棋、走险路。不畏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的人,一定得遭遇经济风险、自由风险、幸福风险甚至于生命风险。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吴英到处并且时刻想吃这样的午餐。一个没有背景的农家子弟想一夜之间登上贵族的宝座,等于是在钢丝上跳舞。吴英不是史玉柱,吴英案不是史玉柱案,史玉柱可以化险为夷,吴英根本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

    吴英的每一次借贷过程充满起伏跌宕的故事情节,一着更比一着险,众多的危险累积在一起犹如一个大火药桶,一遇到火星便即刻引爆燃烧;犹如一个定时炸弹,一到点便自动引爆。

    吴英被绑架事件的突然发作,标志着民间借贷的矛盾开始达到了白热化的地步,必然引爆一系列窝案。她“蚀财免灾”逃过了一劫,暂时保住了性命。然而接踵而来的是第二劫,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无期徒刑,虽然保住了性命,每一个环节却总是险象环生。

    f、孤立无援性,亦称软弱无助性。是指吴英出身卑微,没有显赫的家世与可靠的政治靠山,也没有浙江商会、行会、帮会的支持,完全依靠柔弱的身驱自力更生来融资创业,于发生争议时只能依靠自力救济,根本无法如史玉柱那样获得地方政府的开恩和司法上的赦免,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束手无策、回天无力。

    吴英正式集资的时间不到两年很快就被严打,多数人集资的时间远远超过两年并没有受到严打。浙江省和东阳市有的人集资额度多于吴英的集资额度,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被判处的刑罚很重;集资额度多于吴英的非法集资者,仅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被判处的刑罚很轻。尽管多个律师屡次作出了“无罪”辩护,尽管法官队伍中有同情吴英一方的,到头来都感觉太无助、太无助了。

    吴英案发之后,社会上普遍产生了两大反响,疑窦重重,主要有两大诘问。

    第一,为什么吴英被判处死刑之后没有执行并发生两次改判事件?

    说起来,这首先得归功于一些著名学者的强烈呼吁,其次靠吴英几拨律师坚持不懈的辩护以及她本人声嘶力竭的申诉。

    最起作用的是全国著名律师张思之先生,他于2012年1月15日致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张军的辩护词,声情并茂地陈情:“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张思之的新浪博客2012-02-01〈就吴英集资诈骗案函致最高〉]

    在多方斡旋之下终于初见成效,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改判吴英死缓,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院改判吴英无期徒刑。张思之是全国最资深的律师之一,曾经代理全国最有影响的刑事辩护案10多个。1980年被指定为江青辩护律师;其带领的“两案辩护组”为******、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免去了13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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