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轨,这是物权法的一大优点。于维权工具法中,民事诉讼法与物权法是非常融洽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诉讼活动基本上趋向于扁平化,没有行政上的不法干预、司法上的腐败无能现象,就能够发挥物权法应有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则没有物权法案由方面相应的明文规定,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情形与行政诉讼法的情形基本一致,一旦出现民告官案件时,以官权压制民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物权法的对世效力、执行效力、救济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二则,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主要导火索是政府与民争利以及与地方国有企业的责任不清。
这样的问题呈现出以下的规律性:凡是公民与官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可能性就越大,案件标的越大的原告败诉的可能性就越大;凡是公民与官府之间未发生利益冲突的,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可能性就越小,案件标的越小的原告败诉的可能性就越小。
广大人民群众一直感到非常纳闷:党的18大以来,我国成套的法律、法纪、政纪法治体系基本完善,雷霆万钧狂风暴雨式的**********运动初见成效,普遍性地震慑了一些铤而走险的违法乱纪分子。及至******第二次大督查第三批向地方政府开展的反不作为、慢作为行为,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受到了上级政纪部门的问责,追究了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在这样非常有利的局势下,按理说地方政府的执政行为应当更加文明、更加自律、更加自觉并能够尊重普通公民们的合法权益,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会走高的,为什么不升反降呢?为什么新建立的行政法院反而不如之前综合法院的行政法庭呢?为什么在法律体系越是成熟的时候反而出现那样非常异端的现象呢?
理清许多头绪之后,了解到事物发展的规律性之后,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在非法地与民争利。与民争利和责任不清的两大板块是:
第一板块,地方政府在征收单位、个人不动产过程中与民争利的行为受审批权帝国主义的庇护。
地方政府在征收单位、个人不动产过程中,为了部门利益最大化,以及为了给予房地产开发商输送大量利益和利益共享、利益交换,以及为了个人获得大量灰色收入、腐败机会,有权有势者与有钱有势者结成强硬的同盟军,对于弱势、涣散的被征收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弹压。地方法院或者无独立审判权的行政法院迫于地方政府的强大压力,或者被糖衣炮弹所击中,普遍性地导致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事件的发生。
我们在考察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时,发现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几乎无一例外地负债,债务的包袱如滚雪球似的日益加大,连一线城市北、上、广、深也不例外。新政策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融资债券之后,“合法举债”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扩展,债务规模逐渐扩大,借新债还旧债的现象屡见不鲜。当地方政府负债累累时,民生、民主、民权矛盾问题就日益频繁发生,而行政法院或者行政法庭拼命维护政府债务人的非法利益也就顺理成章了。
这是灰色的幽默,也是非常危险的信号:城市越是高速发展政府举债的额度越大——地方政府越是负债累累越是拼命地与民争利——地方政府与民争利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非法征地拆迁运动来填补债务的大窟窿——受害者越是不服越是受到非法征收不动产的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法院的围追堵截——老百姓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的奇怪现象日益增多。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体系,弱势者日益弱势,强势者日益强势,而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低和降低只是一个案件指标而已。
地方政府是依靠买卖土地生财和还债的,尽量压低买地价与对于被征收人少补偿、拖欠补偿的问题显现出来了。资料显示,许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五成以上来源于“土地财政”,有的甚至于高达八成以上。“吃饭靠财政,收入靠征地”形成了腐败无能政府的依赖症,这样的依赖行为持续了30年之久。******发展研究中心的白皮书显示,全国六成以上的上访案件是由征地、拆迁补偿引起的,这是整个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主要矛盾之一。
官府与民争利,表面上是他们在“公事公办”,其实,很多时候是特殊利益集团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公权私化并假公济私,根子就在于封建资产阶级在新时代新时期的再现。
在旧社会,关于“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是对于腐败封建****制度的讽刺。关于“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是对于腐败司法机制的批判。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主义传统,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根除掉,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时期是如此。
那些掌握审批权、司法裁判权的人,最容易害民、坑民和腐败的。当这两者实行强强联合时,不动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
我们不能肯定行政法官们的行政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到底是全对或者是全错。总之需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站在法律和公正的立场上为弱势群众多做点好事,不做坏事。
第二板块,地方政府靠抵押或者出卖地方国企资产融资与还债,安置下岗、失业、退休职工工作引发了大规模持续性的矛盾,导致大量地方国企“政策性关闭破产”,其中拖欠职工住房补贴费是大头。
地方政府在冒险实行土地财政过程中,看准了商机,尝到了甜头,上演了“无本生利”和“一本万利”的活报剧。其单独或者伙同地方国企一起抵押城市土地、国有土地向银行贷款,不能如期还贷就把其所抵押的土地处分,从而进行下一轮的贷款融资与负债运动。
地方政府为了摆脱地方国企的挈肘,干脆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关闭大量的地方国企,无偿取得该企业占有的建设用地之后,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处理,从而顺利地实现了“无本生利”和“一本万利”的嬗变过程。在尝到甜头之后,地方政府会不停地复制这样的圈地运动,即使是负债累累、债台高筑与民怨沸腾也在所不惜。
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十几部法律不约而同地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加上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普遍推行,为地方政府的大拆迁运动、大圈地运动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无本生利”和“一本万利”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其中有假公济私的,也有半公半私的。法律规定土地公有制是完全正确的,问题在于国有土地的过度利用和政府行为的不妥当征地上。
相比之下,地方政府征收农民土地是相当麻烦的。中央关于18亿亩耕地特殊保护政策限制了地方政府在农村征地的自由,而且生地的平整成本高、经济补偿费用比征收征用城市土地的成本普遍较高,矛盾纠纷非常之多。城市用地多为商品房用地,销路相对稳定,政府和开发商的回报率高。所有这些非常便利的条件,促使地方政府首选大拆迁、大征地、大圈地、大用地、大卖地的“五大”激情。
从1998年开始的国企改制运动、职工下岗运动、地方政府大肆向关闭、破产的地方国企无偿圈地运动,全国各地再次掀起规模空前、声势浩大的物权关系大震荡,比地方政府在农村推行的征地运动来得更加猛烈。全国有数十万户国企政策性关闭、破产或兼并、重组与改制,数千万职工下岗、失业。
地方政府与地方国企的关系,是若即若离的纽带关系、相互依赖的信托物权关系。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投资地方国企,属于一级二类国有资产信托所有权人,按照宪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的规定享受投资者权益,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信托所有权,主要集中于土地的处分权与收益权上,对于地方企业具有制约能力。
地方国企代表地方政府行使生产经营权,成为地方政府长期稳定的税收来源,为地方经济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且,地方国企属于二级二类国有资产信托所有权人,按照宪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公司法的规定享受经营者权益,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信托使用权,主要集中于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上,对于地方政府具有被制约关系。
就是说,地方政府与地方国企对于该地方国企占有的建设用地享有共同的支配权,前者的支配权略大于后者的支配权,但后者还有直接的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对地方国企进行政策性关闭、破产时,标志着两者之间的信托物权关系发生了变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就要把妥善安置下岗、失业、退休职工当作首要任务来完成。
地方国企于存续期间或多或少地为地方政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其中的老职工们在经济建设中、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最大限度地履行了义务,理应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关闭、破产或者改制的企业拖欠了职工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住房补贴费等无力清偿,就应当由地方政府兜底负责。
地方政府无偿取得地方国企大量价值不菲的建设用地,已经取得极大的利益,必须对于下岗、失业、退休职工,履行一定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物权法的“共有”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信托责任,以及相关政策上的专门责任,都与地方政府这个“大掌柜”密切相关。
以广州市为例,该市是全国最早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地方政府从地方国企中攫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不动产购置税等税收高达10000亿元以上。其中绝大部分土地出让金是从关闭、破产的地方国企无偿得来的。但是,据国资委一位同志讲,该市历年来长期拖欠地方国企老职工们住房补贴高达上千亿元。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对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不到位所致,故有很多当年的下岗、失业职工现在成了退休职工,同样没有得到妥善安置。
国家规定的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的,正巧国企改制运动、职工下岗运动、地方政府大肆向关闭破产的地方国企无偿圈地运动也是从1998年开始的,这样的巧合特别令人寻味。
在这整整18年中,新的两极分化现象普遍性地产生了:
一方面,机关团体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而且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经过了多次调整,如今已经翻了6至7番。凡是土地财政富足的地方政府,绝对保证本系统的职工能够保证及时、足额地得到满意的住房补贴,决不拖欠1分钱。地方政府有条件的铆足劲上,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上,宁可借一屁股的债也要为本部门的职工及时、足额地得到满意的住房补贴,尽情地享受住房权、住房保障权。
机关团体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为什么能够那么顺利地成功呢?这么一大笔钱是从哪里来的呢?无外乎这几个途径(也有分配不公现象发生):
一是地方政府卖地的财政收入,这是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包括无偿取得并出卖地方国企土地的收入在内,利用这笔巨额利润设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建设基金,住房建设基金中的25%用于维护公共房屋,75%用于对机关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费。很多地方政府打着解决市民住房困难的幌子,盖了很多保障房(政府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地方政府取得收益后,住房建设基金的蛋糕就越做越大,住房补贴费多得根本发不完。
二是出卖和出租政府即房管局原有的旧房屋收入,这在早期是最主要的来源之一,但后来被地方政府卖地的财政收入所取代。以房养房,以房生房,利用此类住房建设基金的收入之一部分来为机关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费,这是顺理成章的。当地方政府将(市政)房管局管辖的房屋卖给市民私人之后,用于维护旧房屋的住房建设基金中的25%就省下来了,这一笔钱挪用到该机关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费皆大欢喜,当事人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由于市级房管局原有的旧房屋支配的数量多、价格高,能够满足早期市级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费的供应。由于县(不包括区)级房管局原有的旧房屋支配的数量少、价格低,不能够满足早期县(不包括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费的供应。这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分配不公现象之一。
三是地方政府出售新建保障房的收入,这一部分直接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较少,用于住房实物分配的较多。地方政府再怎么贫穷,再怎么负债累累,也会从财政收入中拨款新建保障房,然后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因为涉及到什么“公共利益”,政府给自己减免税收,所以尽管出售的新房屋价格低廉,仍然可达100%以上的利润。如某市建设的政府保障房,每平方米造价不足4000元,而出售给贫困户的价格在8000元以上的单价。
另一方面,地方国企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则是另外一个世界,近十几年来只是在少数单位或者个别个人中实行,全国有数千万职工权利人至今不能取得住房补贴,即使是按照1998年的初级标准来领取住房补贴,企业都不干,政府更不干,地方法院也装蒜。最受边缘化排斥的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有的连债务人也找不到了,有的找到了债务人也不中,就这样年复一年地苦撑苦熬苦盼着,望穿秋水、望穿天涯路并即使望穿青春与生命,也不知道何时是个尽头。
地方政府以地方政策作保证,地方国企可以参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标准实行,而企业与政府之间相互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结果,使得大好的政策法令如镜花水月、海市蜃楼,广大职工权利人十几年来一直得不到1分钱的住房补贴,住房权、住房保障权遭受严重破坏情势令人发指、痛心疾首。
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明摆在那里的,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是明摆在面前的,怎么想抵赖都是抵赖不过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真理,这连文盲都懂得的道理,怎么连那些高级官员、高级经理人、高级知识分子都不懂了呢?
(4)看看这是怎么样的咄咄怪事
对于意定的债权尚且需要法律保护,那么对于法定的债权则更加需要法律保护。不能认为债务人头大、尾巴大就万事大吉了。他们抵赖了18年,到底还要抵赖到什么时候?
关于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这只不过是简单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吗?这只不过是几个钱的小事吗?大错特错!这是中央下达的政治任务,每级国企和每级政府都责无旁贷!那个经济账好算,而政治账、法律账、社会账、物权账、人情账、人权账怎么个算法呢?
在南方某个大都市里,一间巨大型地方集团公司,拥有资产3500亿元,是全市最大最强的地方国有企业,占全省地方国企资产总额的1\/17。明明知道企业内部负有长期大量内债没有清偿,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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