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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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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进了个人的腰包。

    看到此,我们才从其中知悉了部分端倪:仅仅5年时间,部分地区就拖欠土地出让金高达15万亿元;2010年公布的土地出让审计报告披露,审计的13个市地州中,少征、欠征土地出让金总额达350多亿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2013年对全国48个城市展开例行督察,发现46个城市存在违规少征、欠征或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涉及829个项目,欠缴土地出让金492亿元;而全国各地区开展土地财政运动已经超过了30多年,更多的是一笔巨大的糊涂账。开发商拖欠地方政府的和地方政府拖欠中央政府的,这是表面现象,而最令人发指的是“至少一大部分通过各种手段、各种渠道都进了个人的腰包”。

    为什么地方政府每年出卖土地得了那么多的钱却仍然负债累累?为什么经济高速增长而广大群众依然是住房难、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拿退休金难、享受职工住房补贴难?为什么一遇到地方政府就把物权法的效力降低到冰封状态?为什么连地方政府也敢于长期拖欠中央政府的税费?

    宪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都规定了政府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规定了城市土地和部分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为什么全体人民即国家财产共同所有权人无法对于政府进行监管?为什么15万亿元甚至于更多的土地出让金“至少一大部分通过各种手段、各种渠道都进了个人的腰包”?他们是通过什么途径进了个人的腰包的?

    其四,是受到严重影响的不动产被征收人。

    地方政府大量举债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很多时候就是一场空想主义的世纪豪赌。大规模持久性的圈地运动一旦失手,定然是新债累积旧债,债台高筑,蓄意压低、拖欠、克扣被征收人的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的恶性循环开始了。

    多年来,网络上流行的钉子户、钉子村、钉子楼等新词汇,是对不动产被征收人的一种蔑称,主要来源于官方的宣传机器与主流媒体的煽情上。只有言论自由的网络上,才能见到批评地方政府仗势欺人的黑暗面,基本上也无法扭转乾坤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讨债难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老百姓向政府讨债则比登天还难。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利润最大化,为了开发商无本生财、一夜暴富,组织庞大的警察别动队强迫拆迁、强夺土地,引发了群体事件、血腥案件,很多重大、特大案件最后依然是不了了之。******发表的经济发展白皮书多次惊呼,长期以来上访案件的六成以上是征地、拆迁暴力事件,地方政府是主要责任人。

    地方政府大量举债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由此产生许多严重的负面影响。有的地方政府征收农民大量耕地后多年来卖不出去,地上草长莺飞,荆棘丛生,虺蛇出没,荒芜不堪,一方面连贷款的利息都无法清偿,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还有拖欠、克扣征地补偿费、青苗费和拆迁补偿费等费用的事件接连发生。“土地财政”肆虐30多年来,累计拖欠、克扣的外债款项估计也有数万亿元。

    政府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是以公权对于私权的破坏行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是权利人的核心物权之一。被地方政府破坏是容易的,让负债累累的地方政府恢复物权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地方政府大量举债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是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往往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往往是导致被征收人家破人亡或流离失所。

    物权法作为确认、保护或规范、调整物权的龙头大法,对于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程序立下了军规:任何组织与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占有或者毁损他人的财产,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强征土地、强拆房屋,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现实情势下,上述5项预防措施中,前4项是隐性侵权行为,后1项是显性侵权行为,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是非常突出的现象。几乎每一座城市中,总有一些城中村拆迁烂尾现象,有的涉及数百户农民的城中村拆迁十几年也未能成功,那一幢幢千疮百孔的“坚强楼”是无言的控诉。

    所谓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包括单一层次拖欠和层层拖欠几个方面。政府征收农民土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有一个环节出了状况就有可能发生拖欠行为。县以上以下几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测绘、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不动产登记、资产评估、公证、公职律师事务所、拆迁公司等机构和行政村、组等,都会直接或者间接介入征收补偿工作,都有可能亲自或者唆使、伙同他人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地方政府是拖欠支付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农村基层组织是拖欠发放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拖欠是个外在表现,而实质上很有可能涉及到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政府官员和农村干部总有一些不畏惧法律、不怕死的坏人,于征地、拆迁与补偿过程中往往是一伙人、一窝人搞腐败,所以层层拖欠是普遍性问题。农村干部有了地方政府腐败分子的撑腰,受侵害农民们维权时变得非常艰难险阻,许多人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

    既然地方政府敢于公开对抗中央政府,敢于拖欠中央财政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就敢于拖欠不动产被征收人的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这不仅仅是执行物权法遇到的最大焦点难点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土地管理法、分税制法等法律法规遇到的最大焦点难点问题之一。连国土资源督察部门和国家审计署都对他们“没辙”,不难看出,那老百姓们维权之路是多么的悲催、崎岖与漫长?

    其四,地方政府在某种情势下成了****头目。

    一反物权价值观。

    物权法之很多条文中规定了某些特定的财产最国家所有,地方政府只是国家财产的监管人,不是所有权人。某些地方政府直把国家的财产当作自己本部门、本单位或者本利益集团上的财产,拒绝接受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肆意挥霍,暴殄天物,在三公消费中大搞不正之风,在财产分配上搞两极分化,最是令人垢病。

    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是龙头物权,所有权人能够自由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受到危害之虞时,还可以独立地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的请求权。某些地方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伙同开发商进行野蛮征地甚至于血腥拆迁,带头恶意拖欠不动产征收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非法干涉所有权人的自由,引起了社会正义人士的强烈抗议。

    二反物权化方针。

    物权法规定了几项物权化方针,主要有平等保护的物权化方针、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法定物权优先的物权化方针。

    地方政府把房地产开发商当作财神爷,过分地依赖、偏袒这些开发商,唯开发商马首是瞻。为了一小撮人的利益而损害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还动用大量警力阻止被征收人维权、上访,成为社会上最不稳定因素之一。

    地方政府对于开发商少征、缓征、减免和返还土地出让收入行为,或以土地开发、奖励款等名义返还土地出让收入,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并且大量拖欠中央政府的税费,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遂成为反物权化方针的重大焦点难点问题之一。

    地方政府与地方国企联手长期拖欠广大下岗、失业、退休职工的大量住房补贴,严重偏离了物权化方针。

    由住房补贴政策规定的住房权、住房保障权之类法定的特别所有权、特别债权、特别人格权、特别优先权等权利,属于特定的公共利益范畴,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但是,这些美好的权利全被责任单位与部门糟蹋得不成样子,一切都搞反了:所有权人要听从非物权人、恶意占有人的指挥,债权人得尊重债务人的抵赖行为,人格权人必须对侵权人忍辱负重,特别优先权人永远落后于非优先权人瓜分为数不多的住房补贴公益金,审批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彻底颠覆了物权法上的大规矩、经济法上的游戏规则!

    关于责任单位与部门应当承担的住房补贴费用,想给就给,想不给就不给,想什么时候给就什么时候给,想给多少就是多少,法定的特别所有权、特别债权、特别人格权、特别优先权竟然无言置喙!

    ****法律责任。

    物权法明文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每一种违法犯罪分子都可以对号入座。当地方政府、地方企业和地方法院组成反维权的铁三角时,每个责任人都可以非常轻易地开脱任何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恶意拖欠、克扣、截留、挪用、抢夺、侵占或者贪污、私分广大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导致权利人遭受了有生以来最为巨大的损失,涉及数额之大、时间之长和社会影响之恶劣,都是史无前例的违法事件。这些全民所有制单位享有许多法外特权,不会如私有制单位受到法律制裁,从而严重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物权化方针。

    “恶意欠薪入刑”之后,各个地区已经有一些私营企业老板被追究刑事责任,连带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责任。但是,地方国有企业中也有恶意欠薪的例子,却从来没有见过受到什么法律责任追究的。

    相比之下,“恶意拖欠住房补贴”的性质更加严重。每个单位拖欠的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亿甚至于十几亿元,而且多数拖欠了十几年之久,而且严重破坏了住房制度改革大业,而且对于每个权利人造成的人格权毁损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而且对于职工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起来是极其巨大的。即使如此,从来没有一个责任人受到过任何法律制裁的。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是公有制单位,那些炮制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的人一直享有法外特权,这种私下的权利竟然压制得了公开的法权!

    现在我们了解到地方政府都在负债累累,这也算“客观原因”。无论如何,由地方政府直接承担的债务和由地方国企转嫁的债务,均属于地方政府的(长期)债务,这得必须承认,而且必须放在优先清偿的第一位。

    地方政府把老职工们享有的住房补贴这些债务尽量完全清偿之后,应当向广大可怜的老职工道个歉,争取他们谅解!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本文要点〗

    如何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关于法律救济、司法救济和自我救济的焦点难点问题。

    地方政府竟然拖欠中央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之类的税费!既然如此够胆,他们就够胆拖欠不动产被征收人的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就够胆拖欠广大职工的住房补贴费和教职员工的生活费等费用。由此可见,其物权价值观是相反的,其物权化方针是相反的,其法律责任是相反的。总之构成了“****分子”,某些地方政府之公信力严重下降,斯文扫地。某些地方国企也跟着地方政府有样学样,全社会最不可理喻的铁板三角债就在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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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5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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