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3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A)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七件:如何正确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1、概述
(1)引言
关于如何正确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问题,本来是物权法题中应有之义,按照以往的立法经验应当不是什么大问题,然而在立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焦点难点问题,有些问题还是老大难问题,有些问题于物权法颁布实施多年后依然无法解决。甚至于有些原则性的条文没有出现在物权法中,这样的遗憾是最大的遗憾。
正确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问题,首先是个思想认识问题,其次是个法学技术问题。这两个问题一样没有解决不行,解决得不妥贴也不行。这里面的学问很大,不是随便拼凑几个条款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客观上,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方面的物权有时候是浮动的,有时候是变异的,有时候是交叉性的,而私有财产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于一定的人物可以在其他所有制上取得,用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思维看待私有财产的保护,往往会把事情弄得很糟糕。
传统的观点认为,保护私有财产只能居于、基于私有制上保护,保护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对于保护私有财产无关。按照对立统一的观点,可以推定某些私有财产确实需要通过间接保护的办法来达到目的,相反相成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中国来说,占人口多数的是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成员,保护集体财产对于多数人和无权无势的弱势群众更加有利。实行教育、人才和企业产权市场化之后,每年有多数大学生、研究生不能安排工作,大批下岗失业者从国营企业退出后重新走上岗位也相当的困难,很多人的劳动权和生存权、发展权无法保障,因为公有财产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所以出现了树倒猢狲散的现象。
由此可见,保护私有财产不能仅仅从保护私有制经济上做文章。保护国家、集体所有制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对于稳定就业、稳定个人收入、稳定社会保险和稳定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将国家、集体、私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体化保护的对象,这样的思路与做法当然是很好的和完全必要的。问题在于,物权法要把一碗水端平,又要不违反物权等级制度原理,又要在宏观上和微观上将私有财产的保护精准地展现出现,当然并非易事。
传统物权法的基本特征是,以农业社会为主要参考对象,废黜其他,独尊私有制,私法成分很浓,立法简单易行。当然这是宏观物权法的模式,只能在小范围内小圈子上相对的改良与平衡物权关系,许多内容对于城市化、工业化社会就不太适应,死亡条款、衰败条款和不平衡条款日益增多,严重影响到法律的公信效力、执行效力和溯及效力、追击效力。
当代物权法需要在传统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重在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进行统筹安排,对于各个社会阶层和各种所有制的物权关系统一进行谋篇布局,现代化、立体化、多元化、社会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特色是不能随便抹杀的,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从难从严,高标准严要求,既要立足当前、又要长远打算,既要讲数量讲速度、又要讲质量讲效益,又要兼顾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之间的法律关系,又要在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加以正常的发挥,又要把专家观点与群众意见综合在一起进行恰当的选择。由此可见,出现很多焦点难点问题并不奇怪,奇怪的是该进不进、该退不退,该立不立、该破不破。
私有财产的保护与私有财产的限制,这是物权法的两大命题。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是相对容易一些的,因为现行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已经有了大量现成的规定,并且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物权立法时将这些综合一下可以信手拈来。对于私有财产的限制,这是相对困难一些的,因为没有多少现成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经验也很欠缺,一些既得利益阶层的暴利分子和贪腐寄生虫们会百般刁难某些方面的限制性条款,使得许多限制私有财产的法律归于流产。
所谓限制,系指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限制。就总体上说,限制私有财产的主要是公法部分,商法限制得少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法、民法上的限制是“可有可无”的。各种法律所统辖的范围是不同的,法理上和强制力上也是有差异的,有些需要刚化处理,有些需要柔软处理,还有些可以协商处理,另有一些要把非成文的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上升为成文法。总之,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有时候会遇到一些难题,关键在于大家需要统一思想认识,多思考研究,多做一些具体的工作。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出现几个万元户是非常稀罕的事情。然而事过不久,全国各地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如雨后春笋般地大量涌现,这不仅让全国人民感到非常惊诧,而且让西方许多资本家感到非常羡慕忌妒恨。后来一些亿万富豪纷纷落马,才证实了这些坏蛋原来都是有原罪的。很多专家学者通过大量资料分析,由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出现漏洞,导致每年的公共财产流失高达1万亿元以上,这些财产基本上流向私人腰包,部分的流向了外国人的腰包。这些犯罪分子之所以处处游刃有余、得心应手,是由于得到体制内的一些贪官污吏的庇护。老百姓每次反对他们,他们就以反对改革开放的大帽子压人,甚至于对于举报人进行无情无义的打击报复,其中一些举报人因此而牺牲了宝贵的生命。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每个文明社会都倡导劳动致富、文明致富、守法致富和公平致富,那些为富不仁者、损公肥私者、损人利己者和贪得无厌者,不仅仅要受到成文法的惩罚,而且要受到道德法的严格约束。如今每个国家都通用遵纪守法规则、诚实信用规则、权利不得滥用规则和公共利益优先规则等基本原则,对于每个单位与个人都是统一适用的。每个国家的物权法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行使,统一规定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必须受法律、法规、法令的限制。既然如此,为何不在物权法中单辟一章专门规定私有财产的限制范围呢?
在物权法中专门规定私有财产的限制范围,不是做不到的,而是想不到的。然而,这里的法律静悄悄的,社会上的争议热火朝天的。一些为富不仁者越来越强势,越来越霸道,利用他们的人脉与社会影响力反作用力,利用所谓的“保护改革成果”的煽动力号召力,利用物权法平等保护的规则,甚至利用“私权神圣”这样的封建资本主义思想武器,极力反对物权法专门规定私有财产的限制,同时对于物权法或者理论上重点保护公共财产进行恶毒的攻击。
(2)关于私权神圣问题
在那场持续两年的物权法草案大讨论中,有些专家学者提出,应当按照宪法、民法通则的要求,在物权法上加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理由是,制定物权法决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这是一个大原则,否则就是开历史的倒车,或者是打左灯向右行。
于是马上就有人反驳说,物权法是提倡平等保护的,任何人也不能搞特权云云。
一个反驳者说道,民法典倡导的是人文主义、私权神圣这样一些基本理念,包括人格自由、财产自由、人格独立和财产独立。他说的民法典,是指西方国家的民法典,里面有很多精华部分也值得社会主义国家借鉴,但肯定不能囫囵吞枣般地将那些杂芜、糟粕接收进来。至于“私权神圣”之类的说辞,只不过理论界一些人的自我陶醉,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使有这样的规定,根本不适合中国的制度与国情。事实上,到得后现代社会以来,法律潮流已经由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所有权绝对论进步到所有权相对论,私有财产的限制早已成为主流。
对于新中国而言,在各种法律中从来没有出现过“私权神圣”之类的规定,用这种子虚乌有的乌托邦理论来攻击与抵销“公权神圣主义”,法律的天平会向私有财产自由主义倾斜,物权法律关系就会大乱而特乱,也是不符合物权立法的目的意义与宗旨原则的。
其实,几百年来西方国家对于民法典一直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恰如其分地保护私有财产,许多国家在民法中增补了大量公法的内容,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断提高。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征收暴利税、遗产税,而且税率非常之高,这种严格限制私有财产的办法,目前中国还没有出现过。如果说西方国家“私权神圣”的论题成立,那么“所有权限制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就不能成立,国家在征收特种税和征收个人财产方面的法律就无法进行。
另一个反驳者说道,在极为尖锐对立的讨论中,民法学者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确立了与此针锋相对的原则,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奉行前苏联这个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
以上言论证明了一点,那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法中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是有法例的,并且是统一实行了70多年的。既然如此,并且既然中国宪法、民法通则过去一直沿用这样的规则,那么在“基本民法”物权法中添加这样的规则丝毫也不奇怪,不添加才叫做奇怪呢!至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过分强调公有化和计划经济体制,这不是原则上出差池,而是处理技术上出了问题,这是可以通过“微调”的办法来进行适当处理的。
以上言论不能证明《法国民法典》确实确立了“私权神圣原则”。对于该民法典,笔者是反复阅读过多遍的,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这样的条文。相反地,该法典中公法的和限制私人财产权内容相当的多,而且每修改一次就增补一部分公法上的内容,有些公共财产保护的内容甚至于比中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的更加严格。至于法国学术界一度出现过“所有权绝对论”的思潮,但不久就被“所有权相对论”和“所有权限制论”压下去了。
所谓“风可进水可进,国王不能进”的说法,那是法国资本主义兴起、封建主义衰亡时期的产物,当时确实具有进步意义。但是,法国进入福利社会主义社会之后,大多数人普遍感到重点保护国有资产于国于民双方都有好处,都知道“大河有水小河满”和“国富****强”的大道理,“私权神圣”学说根本就没有立足之地了。反观美国、日本这两个更加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过度保护私有财产和普遍推行私有化,社会福利程度和抵御经济危机的能力远远不及法国。
以上言论,不但是荒谬的,而且引用方法是错误的。试想一下,由一个大贪官并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坏人主持所说的话,其立场观点方法是正确的吗?对于每个贪官污吏而言,巴不得整个国家的经济、物权形势越乱越糟糕越好,巴不得越是搞私有化和私权神圣越好;巴不得法律越松懈越好,巴不得越贪污受贿越能够洗白脏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