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在起诉书认定涉嫌的三宗罪中,周伟思以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人员身份受贿5600万元,行贿共计20万港元。
根据起诉书,周伟思在担任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期间,接受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开发商天基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基公司)董事长叶某的请托,为该项目的开发及拆迁工作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叶某贿赂共计人民币4900万元。
周伟思在担任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为天基公司旧城改造项目争取开发权提供帮助,收受叶某好处费人民币500万元。周伟思担任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在建设南联股份合作公司统建楼项目中,收受合作方泰德建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给予的好处费200万元。
此外,周伟思还涉嫌单位行贿罪。《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处获悉,周伟思在担任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期间,为使违规建设的南联股份合作公司统建楼顺利建成并通过检查,多次送给深圳市龙岗区城管局副局长兼龙岗区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龙岗区查违办副主任何某共计港币20万元。
根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资料显示,周伟思所涉嫌的受贿罪中,仅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受贿金额总计达5400万元,行贿方为天基公司。
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用地面积161583。4平方米,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30634。6平方米,综合整治用地面积2932平方米。
新闻回顾:深圳社区干部被曝有80套房产
网友发帖称,深圳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村委主任周伟思在当地拥有私家住宅、别墅、厂房、大厦超过80栋,豪车超过20辆,估计资产超过20亿元。周伟思称是他人故意中伤自己,名下有多少房产自己也不清楚,但随后又承认6套房产属实。当地街道办已成立小组展开调查。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存在很多问题。譬如,物权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但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黎光社区原为行政村(后来转化为城市居民村),在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时,如果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时,就会发生国家、集体和村(居)民物权关系的严重混乱状态。
在两个案件中,一个只有一半的下文,法院只认定周伟思受贿,其他的如财产来源不明罪和侵占集体财产罪没有下文;另一个只有上文,完全没有下文,黎光社区前任书记和现任书记让“死人签名贱卖股民价值25亿集体土地”,不见有法院的判决或者行政上的决定书。这两个案件也证明了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情势下,物权关系错乱不堪,没有贪污受贿金钱那样容易判决。
反过来说,因为法院没有判决,客观上保护了村官们和关联贪官们巨大的非法利益,使得法律的尊严遭受践踏,使得违法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嚣张之至。
〖注意〗有的专家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法是民法,实质上是公法与民法相融合的综合法,更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经济法。它们是土地管理法等行政经济法的外延法与辅助法,因为是确认、保护物权的权源法、基础法,也以特殊的民法出现,所以是公私兼顾的不动产登记法。
关于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来源,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共60条)有明文规定。作为基本权源法的《物权法》对此没有参照以上的正确规定作出应有的规定,这同样是浪费法律资源的一种表现。主要原因在于,某些保守派专家学者片面追求所谓的平等保护,恶意地推销私权神圣等歪理邪说,导致物权法的内容大为缩减,致使连“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样的重要内容在物权法条文中没有出现过。
二则,历年来国有、集体土地总量与占比多少不清楚,土地国有化水平比私有制的香港、澳门低,比台湾第一次土地改革时期低几成。
现在的一些法律是夸夸其谈的,只是某类土地归国家所有、某类土地归集体所有,如果欲问历年来国有、集体土地总量与占比多少?这么简单的算术题,却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资委、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政策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和全国的大专院校及其研究机构等全部难倒了。这真是咄咄怪事!
百度百科是这样告示的:
中国国土地面积144亿亩。其中,耕地约20亿亩,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3。9%;林地18。7亿亩,占13。92%;草地43亿亩,占29。9%;城市、工矿、交通用地12亿亩,占8。3%;内陆水域4。3亿亩,占2。9%;宜农宜林荒地约19。3亿亩,占13。4%。
以上土地总面积,包括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在内,以960万平方公里计算出的亩数。对于中国大陆地区而言,基本可以推测国有土地的是:(1)“城市、工矿、交通用地12亿亩,占8。3%”的98%以上(交通用地部分属于集体的),如果将其他权属性质的忽略不计,满打满算就是占8。3%;(2)“内陆水域4。3亿亩,占2。9%”的的98%以上(河流湖泊干涸部分大部分变成了集体土地),如果将其他权属性质的忽略不计,满打满算就是占2。9%;(3)全国耕地、林地、草地占比共有57。72%,基本上属于集体所有的,估计国有的占总数的3%以下;(4)“宜农宜林荒地约19。3亿亩,占13。4%”亦基本上属于集体所有的,估计国有的占总数的1%左右。粗略估计,全国的国有土地占比15。2%左右。
【注意】对于中国大陆而言,除了国有土地之外就是集体的土地。另外,香港、澳门回归之后,按照宪法、物权法的规定,这两个城市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和农村)均属于国家所有,因为他们不存在集体这样的所有制,因此郊区和农村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过去的英国普通法、葡萄牙民法已经名存实亡。香港全区面积1103平方公里,折合16654500亩,国有土地面积占全国的0。0115%,即千分之十一点五;澳门全区面积27。3平方公里,折合40950亩,国有土地面积占全国的百万分之二十八点四四。
关于台湾的国民党执政时期,从1945年至今经历过公有制的、私有制的和合作制的三次土地改革,呈现“增加公有-增加私有-合作共有”三种地权,起关键作用的不是民法、物权法,而是土地改革法、土地法等行政法。
1945年日本宣布投降之后,国民党从台湾接收了属于日本军政府以及移民和侨民的大量不动产。资料显示,从1945年10月到1947年2月,国民党共接收日本驻台的机关财产、企业财产、个人财产110亿元旧台币,各县市30%的房屋和占全省耕作面积20%以上的土地。这些企业、银行、房屋和土地,有很大一部分是日本殖民者从台湾同胞手中抢去的,本应酌情还一部分给原主,但国民党的接收大员却照单全收,台湾人无缘置喙。
基地、耕地这两项相加,估计台湾国有土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30%左右,其中国有宅基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30%完全可以确定。
战后台湾地区的第一次土地变革,分为两大步骤、四项改革:一是从“公地放租”到“三七五减租”;二是从“公地放领”到“耕者有其田”。
从1947年1月开始,公地放租分为5年、6年、9年三个档次。从1949年上半年开始,在不废除原有租佃制度前提下,将私有耕地地租控制在主要农作物收获量的37。5%以内。最早试办于1948年初,大规模实施于1951年,直到1976年结束,“公地放领”就是将公有耕地出售给农民,地价摊还按地价分10年、每年2期、共20期。1951年初至1954年4月,突击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直到1976年结束。
从1948年至1976年,国民党当局强制征收赎买台湾大地主耕地143568甲即2081736亩,收为国有并先出租、后出售给农民,此类农地占台湾总面积54000000亩的3。86%。加上当年没收日本人在台湾占耕地总面积的20%,约相当于台湾耕地总面积的24%。农用土地国有制水平,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与地区中达到这么高的水平是非常罕见的。中国大陆一直声称是土地公有制国家,从1949年到现在一直远远低于这样的水平。
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能认识真理和改正错误。长期以来一些主流媒体只知道胡吹海吹,不知道天高地厚。还有的专家学者一直认为,中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农用地制度,亦即中国土地二元化制度是全世界最好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这样的言论,从理论上到实践上不止打一个问号,要打很多个问号才对。
物权法理是最讲科学和最认真的法理,来不得半点的虚伪与骄傲。所有的所有权都是要讲实权的,尤其是名星级的土地所有权更是如此。中国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比公有的和比私有的实权都逊色不少,没有关键性的土地处分权,哪来的什么土地所有权嘛!
为什么私有制的国家与地区能够大胆的在农村实施土地国有制甚至国有化,为什么公有制的中国大陆不敢大胆的在农村实施土地国有制甚至国有化?为什么长期实施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澳门能够顺利地实现土地国有化,而长期实施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实现土地国有化是那样的举步维艰呢?这到底是认识水平问题还是知难而退的问题呢?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物权法自始至终存在许许多多的这样那样的焦点难点问题,而最老并根深蒂固的老大难问题莫过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是八二宪法修改时就感到进退两难的问题,事情拖到起草、讨论、通过物权法以及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就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好像没有尽头似的。
物权法理是最讲科学和最认真的法理,来不得半点的虚伪与骄傲。所有的所有权都是要讲实权的,尤其是名星级的土地所有权更是如此。中国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比公有的和比私有的实权都逊色不少,没有关键性的土地处分权,哪来的什么土地所有权嘛!
为什么私有制的国家与地区能够大胆的在农村实施土地国有制甚至国有化,为什么公有制的中国大陆不敢大胆的在农村实施土地国有制甚至国有化?为什么长期实施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澳门能够顺利地实现土地国有化,而长期实施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实现土地国有化是那样的举步维艰呢?这到底是认识水平问题还是知难而退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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