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基本原则”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民法学教授反其道而行之,说“民法典倡导人文主义和私权神圣这样一些基本理念”。这种歪理完全是一种移花接木、偷梁换柱、断章取义、暗渡陈仓的逻辑,很多人容易上当受骗。
众所周知,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决心的。西方的民法典自然是资产阶级或者封建资产阶级的民法典,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民法典。
所谓倡导人文主义,是基于资本主义人生观价值观而产生的审美标准和民法标准。人文主义精神的核心,是提出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肯定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人生的目的是追求现实生活中的幸福,倡导个性自由,反对愚昧迷信的神学思想,认为人是现实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
由此可见,崇尚人文科学的人是反对《圣经》的,这种人不可能“一手拿《圣经》,一手拿民法典”自相矛盾地保护自己。
所谓私权神圣,是指西方国家十九世纪以前盛行的一种极端的民法学理念与私有化思想潮流,自从二十世纪以后就被学术界和实体民法所抛弃了。
法学界对于“私权神圣”的解释是:“是指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侵犯,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私权神圣其中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时提出的一种口号,实质上私权是对国家讲的,私权针对国家是神圣的,并不是针对老百姓之间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防止老百姓将其私有化的,而私权神圣是防止国家将其公有化的。”“私权神圣应当包涵三层基本意义:(1)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2)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剥夺或限制;(3)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重点。”(录自百度文库无名氏《私权神圣》)
上述定义是否完全正确,有待于商榷甄别。所谓私权,也不仅仅限于市民社会上的私人权益,农民没有或者不需要私权吗?至于权利的侵犯与反侵犯,应当理解为“互不侵犯”。对于私权的限制,很多是权利本身的限制,不一定要通过法律程序来限制,甚至于有的可以通过非成文法的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来限制。许多私权是附带义务性的,需要在履行义务之后才能行使权利,这与法律程序没有必然的关系。
民事关系的准则中,普遍存在遵纪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睦邻友好与团结互助原则、环境卫生与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尤其是存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所有这些,无论是来自公法或者民法的规则,多数是对私权属于自律性、自然性和自发性限制的。
什么“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都是一些极端的民法学理论,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相当流行,在十九之后几乎没有什么市场。近代以来,“私权神圣”为“私权限制”所代替,“人格权神圣”为“法律神圣”所代替,“所有权神圣”为“所有权限制论”所代替。“公共利益中心论和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所有权限制论”才是后现代社会、福利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变成了逆流。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公民的不动产与动产,向富人和经营者征收各种税费,征收购置税、消费税、遗产税,依法剥夺贪官污吏和违法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不明来源的财产,特定的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文物、野生动植物归国家所有等等,充分说明了公权与私权根本不在一个档次上,充分证明了“公权神圣”、“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而“私权神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完全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又因为“公权神圣”、“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绝对的优先权与排他性,“私权神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目前在资本主义国家都行不通,在社会主义国家更是死胡同。
过去,西方国家人们常常讲私权领域“风可进,水可进,国王不能进”,这反封建独裁统治还可以,反资本主义的统治都不行。因为私人对于全社会的责任是有限责任,而国家与政府对于全社会的责任是无限责任,谁承担的社会大而多就标志着谁的权利足够大而多。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而言起点更高,要求更严,更不能把保护私权问题庸俗化、自由化和非标准化。
笔者研读过法国、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的民法典,看过很多的参考书,根本没有发现过类似于“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的字眼,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更是不存在!
“所有权限制论”或者说“所有权限制主义”,是贯穿于各国民法典的一条红线或者说“法律生命线”,请看: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瑞士民法典》第641条:“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
《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日本民法典》第206条:“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
《俄罗斯民法典》第299条:“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财产的所有权人。”
众所周知,所有权是各种民法中龙头式物权或财产权,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无一例外的受到限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他项物权百分之百需要受到限制。这哪里是什么“私权神圣”啊?分明是“私权限制”嘛!!
几乎任何一项私权,只能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不受限制、不履行义务和不承担责任的私权,在民法典中真正是特难寻觅到踪迹!有的人以“私权神圣”这种极端不负责的庸俗化理论,公然对抗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恶意阻拦这种重要条款写入物权法“基本原则”中去,并且到处洋洋得意地宣讲自己的观点是如何的“正确”,如何的“与时俱进”,简直是开国际玩笑!!
(未完待续)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关于选择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与传统物权法的争议,反映出物权法到底是私法型民法还是特殊型民法,反映出保护国有资产是重点、特殊、深度、广度、全面、具体保护还是非重点、一般、浅薄、局部、一面、抽象保护,反映出各物权主体是一体化保护、相对平等保护还是绝对的平等保护。
对于这一类争议,大部分属于纯物权法理和立法技术上的争议,然而,有意无意或不由自主地与思想意识形态发生关联是客观存在的。国有资产本身是带有政治色彩的重要物权对象,完全撇开思想意识形态是很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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