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101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7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进书架
度上是对于物权法功能定位和当前形势的误判,这种负面影响需要很多年才能肃清。

    五则,发生了民法典编制和总体规划上的误判。

    因物权立法所发生的各种问题是局部性、分支性问题,因民法典编制规划上发生的各种问题是全局性、系统性问题。制订物权法所发生的焦点难点问题很多,同样地,制订民法典所发生的焦点难点问题也很多。某种意义上说,物权法相对保守,没有完全放开搞活,“公法与私法论”源于民法典编制规划上的误判。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已经累计颁布实施了200多部法律、10000多部法规和规章,其中公法占多数,民法占少数。对于立法机关来说,公法是一摊子,民法是一摊子,分工细而明确。问题在于,对于立法形势和民法典立法规划上的误判,夹杂着公法与民法、民法与私法等方面的误判,导致公法与民法人为隔离化的局面,导致“民法典”规划条款和物权法条款少得非常可怜。

    2002年12月有关部门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9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这是一种非常保守性的立法规划,不符合新中国新时代的客观要求,根本不符合中国当前和今后的国情。

    这种规划有几个硬伤。

    一是法律名称照搬照抄旧中国的名称。

    旧中国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颁布的民法典,称之为“中华民国民法”。事过70年后,新中国北京政府拟定的民法典名称,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旧中国犯名称上错误,新中国也跟着继续犯这种最低级的错误。

    实体的“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专用名词,表示一组民法,不是单行的民法,有着特殊的意义,不是能够随便乱改动的。实体的“民法”只能表示单行法,与“表示一组民法”相对立,例如新中国的《民法通则》就是实体上的单行法。

    中国有着成千上万个著名的民法专家,竟然连“民法典”和“民法”两个名词也搞不清楚,竟然还在总体立法规划上摆谱。这让14亿人情何以堪?这让广大的草根学者、布衣百姓和文盲、法盲情何以堪呀?

    二是法典容量上照搬照抄旧中国的条款总量。

    《中华民国民法》共11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规划1209条。两种民法典的条款差不多了。

    但是,旧民法典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平均每编225条;新民法典分为九编,平均每编134条。

    立法背景是:

    旧民法典制订于20世纪二十年代,完全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四分五裂、兵燹连连的农业社会,属于资本主义形态的民法典。各种物权、债权、人权不健全也很落后,民法学人才奇缺,民法理论与实践是刚刚起步。五编制的目录上与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完全一致,条款总量上与日本民法典的1044条大致相同。

    新民法典制订于21世纪一十年代,完全是一个领土主权完整、和平建设发展、工农业和国防工业并举的新社会,属于社会主义形态的民法典。各种物权、债权、人权很健全也有很多新品种,民法学人才济济,民法理论已经汗牛充栋,各种民事单行法相对齐全,并且先后实施了数十年之久,有的民法修改了数次之多。已经由五编制改为九编制,而条款总量上却远远不及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民法典。

    200多年前的法国民法典共有2283条,此后历次共增的几百条未计在内。100多年前的德国民法典共有2385条,此后历次共增的几百条未计在内。

    无论从横向或者纵向对比,新民法典根本不应该是1209条,规划制定3000条也不算多!

    三是对于现有的和将有的民法进行压缩。

    民法典的总量确定之后,就是一个计划中的条条框框,会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和总则等分子民法进行压缩,也有可能对于现成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进行压缩。

    《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共有条款268条,定稿时竟然改成247条,减去了21条。于讨论修改过程中不增反减,这很不正常。草案第十五章居住权,是一种特别物权和特别优先权,对于弱势群体来说非常重要,整章12条全部删除了。由此可见,现行物权法不光是对于公共物权保护方面相当单薄,对于私人物权保护方面也很单薄。

    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权法,仅仅只有单一所有制的物权人,基本上农业社会式的物权客体,共有条款552条。中国物权法有4种物权人,工业社会和农业社会的物权客体应有尽有,为什么只有区区247条的规定呢?

    目前已经制定的民法条目是:物权法247条,合同法428条,婚姻法51条,收养法34条,继承法37条,侵权责任法9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52条,共941条。目前的空缺是人格权法和总则,民法典规划中预留了368条。

    目前,规划中的民法典没有债权法和担保法,这是很大的遗憾。现行的担保法共有96条,尽管其中有些内容与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不一致,但比担保物权部分多25条,保证金、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也是物权法中没有的内容,也很重要。经过修改后并入民法典也是很好的主意。前提是,物权法改为物权法典,不并入民法典,同时让担保法和债权法在民法典中充分发挥作用。

    由于民法典立法规划上出了问题,更加遗憾的是,中国至今没有债权法。我们看到《法国民法典》是债权型民法典,大约占总条款的3\/4,也很有特色。债权法的应用范围仅次于物权法,在经济社会中的每个发展时期举足轻重。

    如今全国的每个地方到处发生逃避债务的现象,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和权利人的日常生活。现在中国的经济法也很多,但基本上是从行政管理、工商管理方面来立法的,而民事式经济法即财产权法还有很多短板与空缺。现实情况下,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财产权法侧重点不同,也不能代替正统的债权法。

    笔者的想法或者说建议方案是:

    (1)将物权法退出民法典范畴,升格为物权法典,并与民法典“分庭抗礼”。

    (2)在民法典中加入债权法和担保法,这样就由原来的9编变成10编。

    (3)整部民法典应当以3000条左右为基准,抛弃原来1209条的保守性规划,并将现行的子民法进行大幅度的增加与修订。

    以继承法为例。只有债权性继承权,没有物权性继承权。然而在法律实践中,物权性继承权优于债权性继承权。这叫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形成本末倒置的现象。

    以法国民法典为例。债权法即财产权法中适度安排保护国家、公共财产的内容,条款内容就活色添香了。涉私的与涉私的财产权,一般财产权和特别财产权应有尽有,公民读这种法律当然比读圣经强多了,兴趣盎然多了。

    以日本民法典为例。原来的民法典是纯民法性质的,只有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共五编。后来陆续增加了民法典施行法、附则、不动产登记法、户籍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借地借房法、工场抵押法、企业担保法、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造物责任法、假登记担保契约法、利息限制法、信托法、遗失物法、国家赔偿法、法例。这也是原来民法典立法规划不周到所造成的被动局面,也是将被动变主动的结果。

    从这些新增的法律中不难看出,其中的纯私法是少见的,主要是纯公法和公私兼顾型民法。日本法学界开始时也是死板的,后来就灵活多了。同时反映了历史进步了,民法典也要与时俱进。那些陈旧的民法和私法理论很多不适应新时代的客观规律与现实需要,不抛弃它们就严重阻碍法制的文明与进步!

    关于民法典的编制,到底是条款多好,还是条款少好?毫无疑问,当然是条款多好。条款多,意味着民法中不留下或少留下漏洞,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系统性肯定要强化一些,质量上基本能够保证,权利人、义务人、责任人依法办事和解决争议容易些。条款少,意味着民法中会留下较多的漏洞,法律理论与应用上缺点多发,当事人依法办事和解决争议往往无法可依。

    每个民法专家在这个世界里摸爬滚打,都知道民事关系中“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规则。法律漏洞越多,乱套和乱来的越多,发生争议和没完没了的起诉上诉的也增多,到头来总是恶性循环。大量浪费法律资源非常可惜,对于法制社会不会带来任何益处。

    当今的法制文明社会中,需要尽量减少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以及其他的非成文法,尽量将这些非成文法上升至成文法。相信全国绝大多数人是同意这样干的,只有那些别有用心的侵权人才不同意这样干。

    关于民法典的编撰,闭门造车和急于求成都是要不得的。有的民法学家几年前讲至少应当等待9年,笔者看从现在起至少应当等待15年。

    目前看来,全国处于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人权关系大动荡的时候,至少需要十几年时间才能缓和下来。鲁迅先生说过,写不出的东西不要硬写。那种只顾速度、数量不顾效益、质量的作法,需要下定决心改掉。

    很多专家学者认为,民法典这种东西是可有可无的。英美法系没有民法典,只有普通法,并不影响他们立法与执法。应当看到,民法中一些单行法也很管用,修改起来也较容易。然而,一些民法并入民法典后,势必要排除其他的一些民法,固定条款数目后修改起来也相当麻烦。类似于法国民法典,200年来修改了100多次,整部民法典跟百衲衣一样的非常难看。

    全世界有很多人反对“法典化”,不是没有道理。现在也只能是“两害之中取其轻”,尽量减少一些负面影响和消除一些弊病。

    新中国已经制定了不少单行法,这些法律基本上够用了。更加重要的是,大家应当下功夫维护、修正、普及和执行好这些现成的法律,重点解决“有法不依”、“有法难依”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重大问题。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如何看待“公法加入民法(物权法)”问题?这本来是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也属于不是问题的问题。然而在某些专家学者来说,却成了大问题,说明了在物权法理学界怪事太多。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争鸣问题,而是政治立场问题。要说犯错误,这种错误实在是太低级趣味了。全世界哪一个社会主义的物权法没有公法的内容?

    什么改革开放,能够把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改革”掉吗?记住吧: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抛弃了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还是消灭不了的。西方国家的法律一律不保护公有制吗?不要以为某些西方国家在物权法中没有公法的内容,就可以断定中国物权法的公法内容为“大逆不道”。倘若现在他们才开始制定物权法,肯定会把公有制加入进去。

    物权法是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和基本民法,物权主体与客体不全面就是“半边法”,会产生很多法律漏洞的。至于公法型民法、私法型民法和公私兼顾型民法,当然需要细分。不要笼统地以为所有的民法都是“私法”。况且,民法中的公法和公法中的公法,其基本原理、应用范围和运行机制、法律效力也是有一定差别的。中国的经济法中,很多是公私兼顾型或者半公法半私法型法律,民法中当然也有一些,几十年来实施得很好。而物权法出现一些公法的内容,这有什么可奇怪的呢?

    往事不堪回首。为什么民法(典)草案中出现那样很低级很低级的错误?为什么条款数相当于几百年前西方民法典的一半?为什么名称上和条款数目上与七八十年前的旧民法(典)那样东施效颦?为什么中国物权法条款数目约相当于一百年前德国物权法的一半?为什么物权法定稿时不增条款反减条款?为什么无视民事关系中“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规则?真是咄咄怪事!

    解铃还需系铃人。谁有社会责任感,谁就来回答这些问题吧。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无需回答,有权保持沉默。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