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物权利益。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级差地租学说”,可以正确解读并于划拨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的地权问题。
其四,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法律后果是严重而不可思义的。一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和科学发展观;二是不符合人类最基本的物权置换与传承原则,违背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科学常识—四种悖理(数理逻辑理、“集体”概念悖理、所有权悖理、管辖权悖理)、三种理乱、五大后果。
第二部分列举了宪法及其一系列相关单行法和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和多重二元化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有宪法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草案等等。
文章将八二宪法与五四宪法作了简单的比较,认为最早的宪法是民主化立法最好,出现的争议不多。八二宪法的立法背景更加复杂,焦点难点问题最多,有些老大难问题持续几十年来一直没法解决。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在立法时就有很大的争议,甚至于连土地所有权到底是个什么概念,很多人并不清楚,往往把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公有制与私有制混为一谈。
第三部分讲了“如何修改宪法”。这一部分推出了土地所有权的人类学、社会学与物权学的基本原理(陈氏定理),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陈氏定律)。
文章斩钉截铁地指出,在人类文明社会中,当且唯一当土地所有权的始终掌握在国家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毁灭消亡、国家机构与人类文明社会不复存在……。
(3)第三编(论文)
为了配合《修改物权法当从修改宪法起始》的阐述,文章寄出时附带了《关于宪法、物权法等十几部法律一并修改的几点建议》,共7000字。后来扩编为《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在修改宪法物权法等十六部法律中的技术设计与基本对策》,内容上翻了几番。
2006年12月至次年1月猛增至244000字,分别呈送给省委、省人大常委会。
(4)第四编(书稿)
自己编列为“物权法草案修改讨论特稿之九”,题目为《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是在一年多业余时间内总结经验、通宵达旦地研制出来的。
这部约43万字的书稿,首先是针对物权法草案讨论的,后来是针对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而作为土地改革公开讨论“献礼作品”主干参考作品的。献礼作品的本文是《关于我国土地改革的22项建议与地权法理解构》,计38000字。
《实务》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阐述。
第一部分,宪法第九条涉及多项自然资源,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命脉。有关规定模棱两可,不能定分止争,会醇成许多不良后果。
第二部分,宪法第十条土地所有权授权不当,会造成很大的社会矛盾。
第三部分,宪法及其一系列相关单行法和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条款法理分析与初步修改意见。
第四部分,物权法土地所有权法律效力初探。
第五部分,我国物权法理论研究受西方个人主义物权法理影响简析。
第六部分,落实******委员长“3?9指示”,认真修改宪法。
第七部分,如何修改宪法,清除修改物权法的障碍。
第八部分,关于“违宪风波”之我见。其中提到,这种争议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修改宪法规定是第一要务和关键问题之所在。
全书在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上狠下功夫,分析问题非常透彻,观点非常犀利,直指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体系的要害之处,对于当前物权社会中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毫不迟疑。修改建议书中,重点对于宪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法、渔业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煤炭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主要法律相关条文进行全面清理与修改,工程量特大,涉及到行政法、民法和政策法规等多个立法机构。
文章列举了《物权法土地权利不同规则简表》、《土地所有权一元化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对比分析表》、《运用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简析宪法条款中土地所有权简表》、《五种土地权利属相简表》、《动产物权等级分类简表》、《农村集体主要土地权利简表》、《我国几部主要法律自动取消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条款简表》、《土地所有权与其他主要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权限异同点》等多个表格。表明这些精华部分对土地所有权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个非常高度的思想境界,填补了国内外许多空白。
另外,附件2中列举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土地所有权三大定理、土地所有权三大定律、土地所有权三大定理与土地所有权三大定律的相互关系、土地统辖权、地产权、地产所有权、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共11个专用名词。
附件3列举了土地所有权与地产权(用益物权)(小资料)。
附件4列举了新中国宪法立法、修改情况简历(共14次)。
建议人之所以能够洋洋洒洒地写出这么多的文章,而且是长篇大论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中国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疑点、焦点、难点问题极多,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概念、物权关系非常复杂的缘故。
之所以没有接受这样的方案,主要原因是政治集团更多考虑的是政治因素,至于物权法理因素则不怎么考虑,至于集体获得的是实权还是虚权则不必过问。他们认为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主要的生产资料,倘若土地归国家所有,“集体”在现阶段不复存在了。诚然,也有一些开明的决策人心里也想修改宪法和物权法等方面的规定,因为难度极大,所以最后也不得不放弃了原先的立场。
建议人只不过是最普通的公民,社交圈子非常狭窄。人大会议上每年的提案达数千个,程序上要求人大代表中达到数十名以上才能形成提案。通过提案要经过许多法律程序,最后还需要人大会议占六成以上的人同意才行。对此,“违宪风波”中的巩献田教授做得很到位,由于是法律专家和人大代表,所提出的问题又关系到全体公民最关心的问题,而且与社会上长期存在的弊端有关,故能够一人登高一呼就有众人响应。
《物权法名家讲座》一书中,除了介绍“违宪风波”中的一些事件之外,也有专家学者介绍了“集体”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问题。有些问题实际上在经济学界早已热烈争议了30多年。他们从物权法理上分析,得出结论是:“集体”这样的物权主体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这样的物权客体都是虚的。讨论来讨论去始终没有结果,因为这种讨论最后是个“死胡同”。
他们也感到很无奈。物权****倒逼专家学者们“较真”,然而政治经济界另有意图。一提起宪法规定的东西,大家感到非常的敏感,无论是对于“违宪之争”或者“修宪之争”,民法界又觉得这是宪法界的事情,我们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再者,表决通过和颁布物权法才是他们的头等大事,想尽量避免“夜长梦多”。
物权法学界绝不是一片净土。因为人大会议、政协会议上混进了贪官污吏和大量的富豪以及其他的违法犯罪分子,他们会利用各种机会干扰立法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好事变成坏事。
其中有个贪官身份很特殊,是省部高级法官叫黄某有,他是抱着将非法财产洗白为“合法财产”的心态参加整个物权立法和“争议”过程中的。物权法颁布实施不久,他也出版了一部物权法“解读”的著作,不久因为贪污受贿问题东窗事发,这部著作就没有人爱看了。
〖本文要点〗
物权法从立项、起草、讨论、通过、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焦点难点问题的事件集中地爆发出来,体现了各派政治力量之统治格调与利益集团之民主意向、权利与义务认识以及现实与愿景等方面的取向、对比、交锋。作为新中国首部《物权法》,涉及范围是如此的广泛,物权关系是那样的错综复杂,法学理论是那样的深邃迥然,产生争议并不奇怪,不产生争议才是奇怪。
对于“违宪风波”和“修宪风波”,无论是哪一方哪一派,以理性的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参与其中至关重要。那种以立法上的争议进而变成人身攻击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只能将事态扩大,最后有可能是两败俱伤。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有许多值得称道的方面,也有很多的遗憾。有人说这部法律出的太早了,也有的人说这部法律出得太晚了。客观情势是,一部法律历经十几年不能落研也不是个事,这要耽误很多事情。再者,物权立法的基本功还不是很到位,当然也有一些是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立法人确实也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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