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把焦点难点和热点亮点问题摆出来,本次、现在能够解决的当次、现在解决,本次、现在不能够解决的下次、将来解决,办法总是会被困难多些。在这其中,原则上是劲可鼓、不可泄,但无原则的争议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有副作用。
物权法颁布实施7年后,一些热点问题慢慢地消化或者消褪,全局性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争议一般不会有了,局部性小规模微风细雨式的争议也会偶尔发生的。无论是哪种事态的发生或者不发生,既要历史地全面地正确地看问题,又要以前进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失时机地对物权法内容进行大勘正才是首要任务。
殊不知,物权法之单行法再好,也没有物权法典那么完善。充分利用现存的宝贵的立法资源,将现行的单行法进行大刀阔斧式的修正,那肯定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宏伟事业!
客观上,哪里存在焦点难点问题,就容易发生热点亮点问题,只不过是表现形式有明显的与隐晦的、暴烈的与和平的、动态的与静态的、大规模的与小规模的分别罢了。关键在于决策者需要虚听取群众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大修改。
因为“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因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因为“困难象弹簧,你强它就弱,你弱它就强”,因为涉及到重点要点问题需要亟需解决,同时需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大修改肯定是一种发展趋势。
以《担保法》为例,这里面的基本内容就是担保物权法范畴的内容,当时各界反映“很好”、“优秀”。经过几年的实践检验便发现里面仍然存在不少焦点热点问题,有关部门很快颁布实施了长篇大论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物权法》起草并制定时,仍然对于担保物权法部分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修正与补充,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达数十处之多。反观《物权法》,实质上没有达到“很好”、“优秀”的水平,尤其是普通物权法部分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最多,没有理由不进行修改完善。
本人不是什么物权法专家,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物权法爱好者而已。在评论焦点难点和热点亮点问题时,尽量保持中立的立场,尽量的做到客观公正,要象司马迁撰写《史记》那样“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以期望收到预期的好效果。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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