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获得的增益也最大。“四荒地”的利用也没有耕地、草地、林地的利用那么受限制,承包人可以选择耕地、草地、林地等用法的一种或数种利用,受法定限制的条件相应减少。
另外,“四荒地”的转让不是无偿转让,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有偿转让。这跟耕地、草地、林地承包人之“无偿转让”是不同的,这种承包人是无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但“四荒地”的承包人是有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第三,均为农村土地承包调控的流转,但政策物权公开化、市场化运作的法定条件不同。
以上两大类别的流转方式,均涉及法定形式的土地流转,这在国家土地政策上都是统一允许的。
然而,后者的即主要的土地流转,一般不能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即使是在农民组织内部流转也要通过组织内部的民主程序进行方为有效;其是受国家土地规划与调控政策所限制,特别是耕地的流转,以及耕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流转,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政策。尽管建设用地可以市场化运作,但耕地不能公开化、市场化运作。国家征收耕地作为建设用地是受到法律和政策严格限制的。
前者的即次要的土地流转,全部可以公开化、市场化运作,这从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的形式上看来,均可知晓其是对内和对外统一实施公开化、市场化运作,在一级流转市场和二级流转市场均如此而已。可以说,荒地的公开流转,是各种流转形式中最为公开、透明和市场化运作的一种主要形式。国家征收四荒地作为建设用地是不受法律和政策严格限制的。
第四,均为农村土地利用的流转,但流转的获利途径和效果不同。
以上两大类别的流转方式,往大处说,是均为发挥物的效用或者是为了土地的合理利用而流转;往小处说,是均为土地流转权人为了获取土地流转效益而为。
然而,后者的即主要的土地流转,没有或者极少运用竞争标的、竞争拍卖、公开协商这几种形式,难以实现土地流转收益的短平快,更难以实现土地流转收益的最大化。互换,一般几乎是打平手;转包和转让、出租,限于农地的投入产出效益的低效率,也只能获得微薄的土地流转收益。
前者的即次要的土地流转,尽管是荒地的土地流转,由于采取了竞争标的、竞争拍卖、公开协商这几种形式,可以直接选择最高竞价者而流转,很有可能土地流转收益的短平快,或者实现土地流转收益的最大化。如果是四荒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流转,更容易通过政府的规划关、审查关、批准关,更受房地产开发商的青睐,土地流转权人的经济补偿费类收益兑现也快。
第五,均为农村土地权利保持的流转,但入股和抵押的机遇不同。
笼统地说,只要是土地流转,入股和抵押的机遇都会有的。
然而,后者的即主要的土地流转,入股最大的机遇在于耕地、草地、林地被政府征收暨补偿以后,利用土地补偿安置费来入股和抵押。其余的,如在互换、转包、出租、转让过程中,很少出现入股和抵押的机遇。林地不能入股和抵押,但成熟的林木或许可入股、果实容易抵押。林地和林木、果实都是不动产,而林木、果实又容易变不动产为动产,变成动产后更容易抵押。故林地承包权的抵押可以变换为其他财产的抵押,成熟的林木或许可入股。
前者的即次要的土地流转,首先是入股的机遇最多,在开发荒地之前便可以股份形式进行。接着,承包的整个过程中,可以全程股份制。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形式中,也可以参与股份制。至于荒地承包权的抵押,国家的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法规定,也充分肯定了荒地的抵押形式。村、组组织内部的股份制和内外结合的股份制,都是可以自由组合、自由入股的。荒地被政府征收暨补偿以后,利用土地补偿安置费来入股和抵押,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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