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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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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4-1

    四荒地流转与一般的流转方式比较

    关于“四荒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流转与一般流转方式的异同点,可圈可点的地方很多,仔细推敲起来还是蛮有意思的。确切地说,因“四荒地”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的不同,导致了“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与一般流转方式差别很大。

    本文以四荒地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土地流转方式以“前者”代称,以耕地、草地、林地的转包、互换、出租、转让等土地流转方式以“后者”代称。

    第一,均为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流转,但层次和幅度不同。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土地流转方式与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流转方式同属于法定程序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流转。

    然而,后者的流转是单层次、小幅度的流转。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农村组织内部分配得来的,完全是享用型土地使用权,其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因为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是流转得来的,故可以认定为“单层次的流转”;因为不是总是完全的全部的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故可以认定为“小幅度的流转”。

    前者的流转是双层次、大幅度的流转。荒山、荒沟、荒坡、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开始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流转的方式取得;在此基础上,承包人再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含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转让),于是就形成了第二层次的流转。因为“四荒地”是通过有偿使用的办法得来的,并且全部是由流转的方式取得的,又可以在耕地、草地、林地各业上自由互换,甚至于容易被国家征收为建设用地,能够流转的方式也最多,故可以认定为“大幅度的流转”。

    第二,均为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流转,但承包经营权物权化重点和限制条件不同。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土地流转方式与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流转方式,同归于法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流转。

    1.限制条件

    然而,后者的流转是耕地、草地、林地等主要农地的流转,首次流转限于农村组织内部的流转,特别是转包、互换、入股方式是限于内部的流转,首次以下流转,出租、转让也多半限于内部进行。出租、转让对外进行均属于二级承包土地的流转,不属于一级承包土地的流转。

    前者的流转是荒山、荒沟、荒坡、荒滩等次要农地的流转,首次流转是不限于内部或者外部的流转,无论是一级承包土地或者是二级承包土地的流转,可以不受外部争夺荒地承包权的限制。

    2.物权化重点

    物权化重点方面,后者的流转,互换是平权,也不增益;承包人入城市户口或者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的转让是除权,也不增益;出租是加权,可以增益;入股是变物权为债权,多数可以增益,但少数因投资不当而损益。耕地、草地、林地等主要农地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是享用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使、流转时增加了义务。如专地专用、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生态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不过度放牧等,以及流转时经发包方同意和乡镇政府备案等限制性条件与义务。

    前者的流转,由于荒山、荒沟、荒坡、荒滩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市场化渠道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使用的,在流转时可获利的空间可以扩大。除互换是平权、不增益以外,转包、出租、转让可以一般性地增益;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含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转让)可以较大性地增益;“四荒地”被政府征收的可能性大(荒地改为建设用地容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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