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8000元。工商业用地对农民的补偿一般是每亩2万~3万元,发达地区是3万~5万元,而且这些钱不是直接补偿给农民本人,征地款到村里后如何分配又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
目前,国家政策规定的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有了小幅度的提高。不过,法学家所调研的和***所披露的问题,依然困扰官方、学者和民间。至于“专款专用”,应当深入调研,并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才会更好操作一些。
除了“土地财政”存在的诸多弊端以外,官商勾结导致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某些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官员,自己是国土资源的督察人员,竟然带头执法犯法,犯下了许多大案要案,个个令人发指!官商勾结和贪污受贿并助纣为虐,首先受害的和受害最普遍或者最严重的是广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由此可见,所谓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并不是孤立的政策与法律要件。
2.关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
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一项第(四)小项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以上条文仍然抽象了些,具体执行起来还有些难度。土地补偿费到底怎么提留与分配?这个问题一直是个焦点、难点问题。有的人会说“该留的留,该分的分”、“留要留足,分要分清”,似乎无懈可击。实际情形是,多留少分、截留少分、久留不分的现象非常普遍。
譬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耕地被征收以后,被征地的承包户每亩耕地的补偿费应不低于6万元,但分到手的只不过是万把元,有的甚至于只有几千元。又如,国家政策规定,耕地被征收以后,农村60岁以上老农民就应当享受养老金保障,这一条许多地方也未执行,原因是土地补偿费被农村干部截留、挪用在其他地方,无钱为老农民缴纳社会保障金了。
以上条文“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才可以“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表面上看起来是好主意,实际上条件仍然是相当苛刻的,不利于保护弱势者的权益的开放格局。
笔者从广州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一些村庄观察到,许多这类农村尽管被征地经历了一二十年,仍然每村故意保留了几块菜地,当然不是“土地被全部征收”的那种。
再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也不好说。许多地方在耕地被征收以前是单干制,一盘散沙,村和组都谈不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征收以后,手里有了钱,反而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经成立,就相当稳固。有的地方,甚至于全村均转为城市户口了,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一直保留了起来。这样下去,似乎永远也达不到“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的条件,更难以兑现“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了。
3.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二项提出了四点建议:(1)农业生产安置;(2)重新择业安置;(3)入股分红安置;(4)异地移民安置。
以上四种安置方法,以第(3)种最为普遍。这种途径的好处,是权利主体的产权比较明朗,可以将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挂钩,而且有合约、规程作保证。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股和分红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农村干部多占股、占好股的侵权事件常有发生。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第三项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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