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用益物权人两大阶层,自耕农的权益远远大于非自耕农的权益。当土地买卖进行以后,自耕农可获得暴利,非自耕农所得无几,形成巨大的的反差。
近年来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经验,增加了补偿项目,提高了补偿标准,已初见成效,开始建立了长效的社会保障机制。
农民阶级一直是弱势群体,他们的诉求是公平正义的诉求,广大公民也迫切盼望政府让利于民,让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更加阳光一些,让广大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得到的实惠更多更好一些。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补偿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所谓承包地,应当包括承包人所承包的耕地、草地和林地。这种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是全面的,补偿权对象不是专门为耕地承包补偿权人设计的。至于具体的补偿费标准与补偿办法,则没有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表面上是普通法、民法,实为行政法或者是行政经济法。这种专门法的效力优于物权法的效力而次于土地管理法的效力。土地管理法是总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分土地管理法,虽然是平行的法律,但仍然有主次之别。
四、草原法规定的土地补偿政策
草原法第39条规定:“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以上规定将国有承包地与集体承包地分别规定。实际上自从实行农业承包制以后,国营农场的投入与劳动分配关系不再由国家负担,均成为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主体,这与农村集体的承包方式几无差别。故理论上两者之间的补偿办法应当是一致的,至少是基本相当的。
问题在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是耕地征收补偿,牧民占有的草地是农民占有的耕地的许多倍数,不清楚怎么参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
草原法表面上是普通法、民法,实为行政法或者是行政经济法。这种专门法的效力优于物权法的效力而次于土地管理法的效力。土地管理法是总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是分土地管理法,虽然是平行的法律,但仍然有主次之别。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2条
相关名词:
〖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承包地征收补偿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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