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城市落户在内的广大的承包人最为严格的规定。很明显,这是在取消这一类承包人的承包权,并将所承包的土地让新增人口来承包。
首先,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再具备农民的身份和集体成员的身份,身份的改变必然带来承包权的改变。纵观耕地、草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法律赋予农民享有的权利,不是工人和市民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一旦失去农民的身份和集体成员的身份,理所当然地不能再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其次,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劳动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其他的生活水平等有了比较可靠的保证,这是小城镇和乡村远远所不及的优越条件。对于每个公民而言,既享受城市与政府的红利、又享受农民与集体的红利,这肯定是不公平和法律不允许的“超级公民待遇”。法律是最反对特权的,任何人也不能搞特权。所谓“取消这一类承包人的承包权”,实质上是在取消他们的特权。
再次,城市居民的分工与农民的分工有很多差异,如8小时劳动与自由劳动的差异、远距离与近距离从事农牧业的差异、对土地的非依赖性与依赖性的差异、较高收入与较低收入的差异等等,所有这些差异是城乡居民分工的差异造成的,这是任何人也不能改变的客观存在。如果城市居民不承认社会分工的现实,不承认绝大多数农牧民缺少土地的现实,不承认城乡居民身份权、成员权差别的现实,就会酿成更大程度上的不公平合理,造成公有制土地变成了世袭制土地,重新沦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社会后果是无法估量的。
诚然,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法律已经指明了物权化调整的方向,或者应当收回、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应当收回而承包人主动交回、配合交回的,“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并且在此之后的在此承包地流转时原承包人(交回人)有优先受流转的权利。应当收回而承包人不主动交回、不配合交回的,以及被强制收回的,理论上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也不能享有优先受流转的权利,甚至于会被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目前,承包法对于“应当收回”或“强制收回”的政策太松。如农民分得承包耕地后几年不耕种而人为地抛荒,牧民分得承包草地后过度放牧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等,这都是严重毁约行为,而且这种现象已经相当普遍了,有的已经符合“应当收回”或“强制收回”对象,但法律仍然没有明文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1条
相关名词:
〖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