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不得收回”是理顺农地产权的主要的物权化方针。这是在确认承包方合法权益基础上有的放矢地维护权利,表面上是对他们既不加权、也不减权,完全是个平权形态。而普遍性维权的意义,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是一项基本国策,是保证大多数承包人长期的稳定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否则,朝令夕改会导致整个农村的物权关系错乱,不利于全面落实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
其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是监督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合同关系、认真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因为承包期、承包地是法定的承包期、承包地,不能任凭发包方、承包方擅自篡改,不能不顾后果地收回承包地。
再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愿,在实践中代表了主流的物权化方向,是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可靠保证。
第二,“暂时不收回”或者“准不收回”是过渡阶段的承包地收回政策。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种规定,包含有“暂时不收回”或者“准不收回”的优惠政策意义,这跟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落户的承包地收回政策是不相同的。这种规定,是对于特殊的承包方的特殊性维权政策。尽管表面上是个平权形态,而实际上是把法律的天平向他们倾斜了一些。
为什么都是全家迁出农村户口,而有不同的承包地收回政策呢?
首先,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没有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等于是离家不离乡,没有跳出乡镇的重围。我们已知,乡镇集体是分为三个级别与三种组织形式的,乡镇是政社合一的高级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全家离开了村、组两级集体,迁入小城镇只不过是由低级集体升级到了高级集体而已。法定的“暂时不收回”或者“准不收回”承包地,首先是看中了他们的乡镇集体的身份权。
其次,小城镇并不发达,很多集体企业和小城镇基础设施都是由各个村、组集体向小城镇集体进贡提留款而集合投资形成的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说,村、组集体成员也部分地关联为小城镇集体的成员,既然集体的成员权不变,那么,承包户的原承包权也可以不改变。法定的“暂时不收回”或者“准不收回”承包地,是看中了他们与集体经济保留了一定的纽带关系。
再次,由于小城镇并不发达,尽管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但未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是自理粮户口,或者是半工半农户口,劳动所得并没有提高多少,更比不上在城市落户的收入水平;并且全家在小城镇落户待业与失业的比例远远大于全家迁入城市落户的比例;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一般是一些突出的人才或者是一些专才,参加工作的一般是在小城镇集体企业中,并没有“吃皇粮”和增加国家负担。法定的“暂时不收回”或者“准不收回”承包地,是附带有困难救济、承包权稳定和法律天平向弱势者倾斜的意思表示。
总之,以上三个特征,是与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落户的确有区别。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落户的,离乡又离土,不再保留集体成员的本色,居民就业机会和工资水平、公共福利优于小城镇,并且城市居民不保留承包土地或者单干土地是有先例的。
第三,“应当收回”或“强制收回”是新式的承包地收回政策。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种规定包含有“应当收回”或“强制收回”的强制性和自觉性意义,是包括对于承包方全家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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