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缓行;在人均草地达到50亩或者100亩以上的牧业地区,可以缓行。如果农业或者牧业地区的调整对象,是兼营渔业的,应当另当别论。
2.对人为荒废10年以上的土地收回承包权再作内部调整
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十分有限。因地制宜地调整承包地很有必要。
还可以考虑是否将某些承包到手又荒废10年以上的土地收回承包权,收回以后重新调整分配给守合同讲信誉的承包者和待分配待承包的新入户者。有人估计全国18亿亩耕地,大约有15%以上一直处于荒废状态,是人为的抛荒地。
这些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名存实亡,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实在可惜。如果按照每人1亩的土地调整,2亿亩抛荒地可以用于解决2亿人的缺少耕地问题。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21条规定:“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以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3.内部调整关键在于规范化运作
对于土地承包的内部调整,只要加强规范化运作,进行全面的过程控制,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既然发生了严重自然灾害就可以走法律程序而调整,为什么在长达30年至50年时间内不允许调整过一次呢?
五、承包地调整政策早已形成共识
由陈小君等法学家著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一书,披露了许多第一手资料。其中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农民大多数反对超过5年的长期承包制度具有代表性。该书第131页也专门谈到“土地调整”问题,摘录如下:
“2.土地调整,这是学者从理论上批评最多的问题。尤其是经济学理论认为,频繁的土地调整,导致权利界定不明确,缺乏对生产者(农户)的激励机制,不能刺激生产的积极性和对土地的再投入。而事实上,理论研究并未考虑土地上所负载的税费,而不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大量土地抛荒足以证明这一点。适当的土地调整符合大多数农户的愿望,也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土地细碎化对土地规模经营造成的影响。”
种种迹象表明,现行法的规定涉嫌法律约束力过严,需要用“宽严相济”的办法来予以解决。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0条
相关名词:
〖几种承包地调整政策〗〖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沿革〗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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