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51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4-1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承认,适度的合理的调整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的承包地流转,实质上也是合理的调整承包地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那么试问:在二级承包市场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公开的“调整”,为什么在一级承包市场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公开的“调整”?

    四、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可因地制宜

    如果真的计较“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必须要吸取历史上均田制改革不彻底甚至于变质的经验教训,必须要以“公平稳定—不公平稳定—再公平再稳定”的承包规律来消除“误差”,必须要将延长几倍了的承包期与陆续增加的新农户人口的“无地、无业、无权、无生活来源”等实际情况相挂钩,消除不均衡因素的影响,以期达到均衡化的法律效果。

    本条款排除了林地承包期期内调整林地的可能性,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立法表示。然而,2007年物权法出台时与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时,农村形势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用陈旧观念陈旧眼光来看待土地承包期,可能会因循守旧、闭门造车。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时,农村形势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是农民负担过重的连锁反应。农民负担过重,普遍厌恶承包,而农业县市的主要财政来源于农业税收和一些杂费的收取,巴不得强制性地推行自己得意的承包。农村承包关系越稳定、越长久,财政来源越稳定、越长久。这样一来,就形成了“要我承包”的压力态势,而不是“我要承包”的自觉态势。

    就是说,2003年以前,农村人口的税赋水平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峰值,农民不堪重负,纷纷弃农经商或到城市打工谋生。因为税赋过重、谷贱伤农、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高不可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拖欠地方政府和集体税费现象日益严重。为了使“承包契约”延期兑现,应运而生了长期的承包期制度,以后期承包的收入来填补历史承包上的欠账。

    到了2004年,中央决定大幅度地调整三农政策,大刀阔斧地砍掉了一些苛捐杂税;2005年,惠农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减免税费范围进一步扩大,在部分发达地区试行了减免农业税收的新政策;2006年,中央大胆决定,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税收,中国实行了2000多年的“皇粮国税”一笔勾销,标志着农村由有偿租赁经营制度与无偿使用制度飞跃的本质变化。2007年以来,国家又逐步实行了对三农的补贴政策,包括承包地补贴、农机和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出售粮棉油补贴等新的惠农措施。

    二是承包地频繁调整的连锁反应。承包地频繁调整,是由官方和集体的发包方双方造成的,主要的是发包方的频繁调整显得累赘。

    承包制初期土地承包期不超过10年。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改成一般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制的地方,第一轮承包即将到期。此时国家又提出,在原定的耕地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到了2002年又层层加码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草地的承包期可达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可达30年至70年或者更长期限。

    2006年至今,中国农村由有偿租赁经营制度与无偿使用制度飞跃的本质变化,更有条件使农村经济组织成为民主自治的组织,更有条件使新增人口一同享受国家惠农政策的温暖。

    1.有选择性地实施承包期内的调整

    如果“允许农村集体发包人每隔10年调整一次,耕地的承包期在法定的30年期限内共调整3次,草地的承包期在法定的30年~50年期限内共调整3~5次”的修改方案是可行的,那么我们可以设定几个条件加以限制性执行。

    譬如在人均耕地达到3亩或者5亩以上的农业地区,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