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规定”的条件,似乎是过于苛刻了些,适当放宽一些也是“小公共利益”物权化方针的客观要求。
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指洪水、泥石流、地震、地陷、山崩、雪崩、海啸、河水改道、沙漠化、荒漠化等类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承包地事件。自然灾害程度不同,对于承包地的毁损程度不同,对于是否调整承包地有直接的关系和可参考的条件。
但是工业化社会中对于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毁损更加严重的是环境污染因素,人为的土壤污染、水源污染、空气污染、固体与颗粒物污染等环境污染,往往发生的频率和危害性更大,调整承包地的理由更加充足。现行的法律对此关注不够。自从二战以来,人类社会的土地问题总结为两大问题:一是滥用权利和圈地运动,二是土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对于污染土地者进行行政处罚和赔偿损失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是调整土地使用权,使得弱势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
3.承包地调整政策的宽松环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的规定是比较宽松承包地调整政策:“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承包人:(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以上三大类可供新增人口调整的承包地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条件度身定做的,调整的思路开阔,实用性一般是很好的。本条款虽然没有直接点明以上三大内容,而“…等特殊情形”的规定应当包括这三大类可调整的承包地。
4.可能是更加宽松环境的承包地调整政策
如果用泛指的办法来规定承包地调整政策,其概念的外延会不确定性地适当扩大。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可能是更加宽松环境的承包地调整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并没有提及到什么先决条件,意思是经过法定程序令村民委员会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满意就行了。
法律对于承包地的调整都是简略的,一些中央的政策对于承包地的调整则更加详细。如果中央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废止,还是应当参照实行。承包地调整政策,主要是指承包地及其权利人的政策性物权,许多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实验主义物权,更有指导意义和普及作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0条
相关名词:
〖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沿革〗〖承包地调整宽严相济政策的论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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