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立法专家给出的立法理由如下: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将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保障。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对承包土地频繁调整,一不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符合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要求;二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容易造成短期效应,导致对土地生产力的破坏。
同时也应当看到,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在这样长的承包期内,情况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难以做到。如果出现个别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时,仍然不允许对家庭承包地进行必要的调整,将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将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既有悖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调整。
以上两段文字,是从两个方面来说明立法意图的。一是强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稳定性;二是表示赞同“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调整”。
不过,《物权法》的规定完全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一个翻版。《物权法》经过了13年的酝酿、8稿定谳,对于“稳定性”问题情有独钟,而对于“特殊情况”和新的形势新物权关系却是关注不够。《物权法》关于承包地调整的内容不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的“三大调整范围”并没有涉及到。仅仅用“等特殊情形”作结,说明了对于“三大调整范围”的重要意义至少是不重视的。
所谓“三大调整范围”,就是针对承包期限长和应对新增人口等所产生的新形势、新矛盾、新特点进行的相对公平合理的调整。其内容是“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以上“三大调整范围”,其调整力度远比自然灾害的调整力度大,应当是解决承包地物权矛盾的较好、较宽松的途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0条
相关名词:
〖几种承包地调整政策〗〖承包地调整宽严相济政策的论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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