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其后果是导致承包人丧失对土地的用益物权,法学家们认为要对转让必须限定严格的条件:一是转让的对象应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二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注销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在承包期有效期以内转让,否则就缺乏合同生效的效力和法律效力;四是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土地流转的基本义务
土地的流转时,土地流转权人要重点注意:一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是承包地的专地专用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范化,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流转权人需要与受让人共同遵守的法定与约定的义务,承包土地流转以后继续履行或共同履行,不得将合理利用土地、禁止污染环境、依法保护耕地等共同义务全部“打包”转嫁给受让人。
土地流转权的行使,须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化运作,并使合同生效和登记生效的保障机制落实到人。应当注意的是,土地流转受让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上是一样的,但法律约束力是有大小之分的。土地流转受让人的登记对抗主义要求更加重要、更加严格,在没有登记的条件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占有方面的失败概率更大。
4.土地流转的一般原则
土地流转的一般原则概括:(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2)专地专用的原则;(3)流转期定限的原则;(4)择优录取的原则;(5)集体内部优先的原则。以上五项原则是土地流转权人、受让人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如果违反,双方合同无效,其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各自承担。
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1)转包;(2)出租;(3)互换;(4)转让;(5)招标;(6)拍卖;(7)公开协商;(8)入股合作;(9)抵押;(10)其他流转方式。以上各种土地流转方式,土地流转权人可依据具体条件自由选择。通过优化选择,规避经济风险,减少机会损失,以期达到利益最大化。其中承包地的抵押融资,应当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或者有偿取得的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并且已经是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登记批准的“四荒地”。
承包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土地的买卖。除了国家,任何集体、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买卖土地,无权买卖和抵押土地所有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8条
相关名词:
〖行使土地流转权的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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