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土地流转权的主体,是原一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土地流转以后,土地流转权人可变更为土地收益租赁权人、土地流转债权人、股权人或者纯粹的收益权人,原土地承包合同依流转方式可变更或者取消。采取转包、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或者变更土地登记,采取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承包合同向发包方方备案或者变更土地登记。
但是转让,只限于转让土地使用权,不是转让土地所有权。也并不是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否则,就无权行使转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双方的互换权人,均互为土地流转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互换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登记备案,以便于土地使用权的跟踪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合作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流转方式,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合作、“四荒地”抵押等方式,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可以灵活运用。
二、物权动态
由土地流转权所导致的物权变更、转让、消灭,因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而产生新的物权类型。此处将入股流转从略。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物权动态。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因此而消灭,要视承包期限等情况而定。在土地承包的有限期内原承包人转包后的产权基本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权人支付转包费。在土地承包的有限期届满以后,转包权与受转包权因承包期限届满而结束,当事人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而自动消灭。所谓转包关系就是“收益租赁关系”,转包人是出租权人,受转包人是承租权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物权动态。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因此而消灭,要视承包期限等情况而定。在土地承包的有限期内原承包人出租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不变,承租人享有土地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土地承包的有限期届满以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因承包期限届满而结束,当事人双方的收益租赁权因此而自动消灭。出租,主要是指原承包人将土地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通过收益租赁合同取得土地的承租权,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农用土地收益租赁关系是传统的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所产生的是一般的物权关系。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用益物权——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有限的流转的权利,现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用益权即农地使用、收益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物权动态。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所导致的物权变动情势,是互换权人对等的同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或变更、转移与消灭过程。互换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人,是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换或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丧失自己原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的有限期届满以后,双方的互换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届满而消灭。互换权人是互换土地,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不过是变更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是土地用益物权——仍然是农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物权动态。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是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之时消灭,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受让人取得,这是完全的物权交换。转让是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是比转包、出租、互换更为严重的物权变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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