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起诉并立案审理,由法官依据事实和综合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自由裁量。
考虑到未来农村兼业化趋势的迅速发展的趋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会跟着延伸。全国许多地方的林业单位与个人,并不一辈子专门从事本业,而兼业化、转业化现象非常普遍。
譬如,从事耕种业的农民承包人可以兼营林业,这样的话,承包人形成了耕种业和林业或者牧业两到三个类型的承包期,以分别对待。从事畜牧业的农民承包人也可以兼营林业,这样的话,承包人形成了畜牧业和林业两个承包期,以分别对待。
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根结蒂是个自主、自治的权利。普通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既要规范,又要调整,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需要调整的方面真的有很多。有条件的承包人可以多业并举,农、林、牧、渔、副业等均可以兼营。
农业兼营化,符合农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农民阶级的心愿。农业生产单一化,意味着附加值低,效益低下而增长缓慢。早在人民公社化时期,中央政府和最高领导人毛主席同志提出了农业要执行“农、林、牧、副、渔业全面发展的方针”。执行这个方针的组织基础,就是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这是一条农业发展的铁律,中国与外国概莫能外。
农业兼营化后承包期的确认,如果是一种承包地超过一种用途,起码应当以最低限度的承包期比照执行。譬如,耕地面积上又种植庄稼又种植水果,以及在上面养殖牲畜、家禽等副业,应当按照耕地的承包期来比照执行。包括标准承包期的实施和承包合同的调整,均以起码应当最低类型承包期即耕地承包期为参考依据。
二、台湾地区的农业兼营化
农业生产兼营化,是工业化国家、地区农村的一大特色。以台湾地区为例,1985~1989年,兼业农户基本维持近90%;1989年专业农户还不足10%。
台湾的农户数据,呈现“低—高—低”的变化曲线,但变化不大。1955年最低,为73。3万户;1975年最高,为89。9万户;到1990年仍然有86万户。1985~2000年,农户数占总户数的比重,从44。96%下降到12。09%;农业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从53。64%下降到7。8%。
台湾农业生产兼营化,是农地规模经营的必然结果。
台湾至今已经开展了三次土地改革,大大促进了农民的兼营化。
第一次农地改革,始于20世纪40年代末期,于1947年1月至1954年4月为一段落。通过“化整为零”的办法,通过政府赎买法打破“大地主、小佃农”的农地占有格局。其间,从“公地放租”到“三七五减租”、从“公地放领”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既不伤害地主,也不给佃农很多好处。这一时期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期,农民兼营化的人数不多。
第二次农地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于1977年至1985年为一段落。通过“化零为整”的办法和农场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解决家庭农场单干化低效益、土地零碎化、田埂多、弯路多、排灌阻力大、不便于运输与施肥等瓶颈问题。这一时期是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农民兼营化的人数逐渐增多。
1985~1989年,兼业农户基本维持近90%,同时也说明了台湾的传统的单一化农业不稳,加上土地私有化根深蒂固,阶级矛盾、********难以调和,客观上拖累了农业的大发展。为了寻求农业的出路,农民们自主选择了兼业化。
第三次农地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台湾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人口减少和农地面积缩小、农业机械化水平偏低,农业附加值低、农民生活水平较低、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剧等实际情势,引导农民走合作化、兼营化、机械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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