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登记生效和合同生效为要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行使,须依法定的身份、程序而取得与行使,这是政策物权与技术物权相统一的法律要件。其中土地登记生效和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是两个实质要件。
土地登记规则第2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抵押权、承租权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要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注册。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均须依法办事,违反土地登记规则者,后果自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农民的承包地、自留地、四荒地、宅基地、建设用地及其他用地,需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有效的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而论,发包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合同。
现阶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人民公社解体之前和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税之前有着明显的差异:(1)人民公社解体之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农户四种相关联的信托责任和诚信责任制度,向国家交纳公粮、余粮的合同履行率相对较高;1984年起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合同责任主体由四个主体变为一个主体(保持集体所有制的地方除外),向国家交纳公粮、余粮的合同履行率相对较低。尤其是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以后,土地承包合同由单元化向多元化过渡,在一级承包合同基础上发展了收益租赁、转包收益租赁、反租倒包等土地流转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对象都有所扩大。(2)人民公社解体之后的第二个阶段,是2006年开始的统一取消农业税制度,农村集体与农户的承包责任大幅度减轻,使用农用土地的时间相应延长,收益权相应扩大,土地使用权的义务相应地缩小了。
目前所谓的承包合同,是以确保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以稳定和农民的既得、应得权益为中心,并协同土地用益物权登记生效。
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生效后,以农用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直接对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同样地,承包人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权利也具有直接的登记对抗主义效力。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时,承包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包括政府在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5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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