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剥削制度。旧社会那种地主剥削农民的制度当然是不能容许的。从革命根据地苏维埃中央政府时起,经历了多次土地改革,为铲除地主剥削制度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础。
二、权能的基本构成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权能的基本构成,要从农村、农民、农业的内质关系中得到解读。特色权能与专业权能、加权权能与减权权能、过去时权能与现在时权能、自由权能与限制权能等用益物权权能会有不同形式的表现。
1.农民组织内部优先的长期的农用土地占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托集体承包的优先权占有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土地,展开集体化、合作化生产经营,全部的农用土地占有权均由集体制度信托占有权进行事实占有。家庭承包户、分户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托集体成员权、单干承包权占有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土地,全部的农用土地占有权均由家庭占有权进行事实占有。
2.以农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名义的土地使用权。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全部的土地使用权,是专地专用权、准划拨地使用权、基本享用权的定向性、专业性使用权,在各类使用权中是最具代表性的享用型使用权之一。与划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地位基本相当,而经济价值逊色于划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政策优惠力度大于划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种新型的土地使用权不同于西方收益租赁型土地使用权,既然不存在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物权关系,就不存在“西方式”土地使用权:倘若德国政府减免了农业税赋,佃农的租金不会免除;倘若德国政府未减免农业税赋,佃农的平均租金水平肯定会维持在一定的相当高的水平线以上。中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主权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否减免农业税赋,自由农民的地位相当于德国的自耕农的物权地位,故中国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优于德国佃农的土地用益物权,中国自由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优于德国佃农的收益租赁型土地使用权。
3.以减免农业税赋的享用型收益权。2006年以后的中国农业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是新型的用益物权制度的特点,一是剔除了地主阶级的土地剥削制度,广大农民阶级的农业生产经营权遂成为独立自主型和无额外负担型用益物权。二是国家在减免农业税赋的同时,出台了农民购买农机、农药、化肥和农业用电量的补贴费优惠政策,减轻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三是中国农村、农民和农业等“三农问题”关系重大,已经成为积重难返的老大难问题,国家支持三农、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以及坚持不懈地扩大广大农民的收益权任重而道远。
4.有条件限制的农用土地流转权。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权能上缺乏土地处分权,土地承包人不能擅自买卖土地。不过,有条件限制的农用土地流转权含有隐形的微弱的土地处分权,不是处分土地所有权,却是处分农用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分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分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依法授予农民的特定优先权,赋予土地使用权人以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权能权利,以登记生效和合同生效为成立要件,并受政策物权和技术物权的双重保护,抵制任何单位与个人的不法侵害。国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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