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的所有权制度,对于取水权是否登记生效,进行了三级分类处理:一是登记生效。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因为该项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且使用量大,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二是不登记生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因为该项水资源属于集体所有且使用量小,并且投入产出率低,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三是不登记生效。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因为该项水资源可归私人所有且使用量小,并且投入产出率低,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审定发许可证。目前法律对于取水权能否转让未作规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
二、法律限制
矿产资源是国家最重要的第一类自然资源,宪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最严格的控制,对于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进行最严格的限制。
其法定限制条件以及零物权禁止办法。《矿产资源法》对于擅自采矿、超范围采矿、盗窃抢夺矿山企业、买卖出租或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反国家统购统销规定等破坏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颁证等违法行为,执行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法律制裁。
矿产资源的制度信托管理,首要的是对于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禁止办法。第47条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物权法出台前后,曾经有不少法学家建言保护国家的重要财产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矿产资源是全国人民最重要的一类自然资源,与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产业安全、国有经济的持续发展、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保利用关系极其密切,故在财产所有权专控上和用益物权专控上均应适用于特别法规范与调整,保护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重要财产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黄金、稀土、石油、煤炭、宝石等宝贵矿产资源流失十分严重,一些腐败无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外国商人和本国权贵利益集团胆大妄为地输送利益,在官商勾结与官官相护的过程中,许多违法犯罪分子的原罪没有得到及时的追究,正义事业必须对此进行无限期的追究。
意大利民法典第826条第2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林木、矿藏所在地的土地所有人不享有开采权的金属矿、石矿、石灰矿,无论何人以何种方式在地下发现具有历史、考古、古人种学、古生物学和艺术价值的物品……都属于不可处分的国有财产。”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的意大利对于矿产资源的国有化专控法律尚且如此,社会主义财产公有制的中国有什么理由搞矿产资源私有化、自由化?
矿产资源私有化、自由化的争论,在法学界和在民间早已有之。广州日报2012年4月10日发表的两篇文章很有针对性。在封面二版头条上,发表了中国社科院博士时卫干的《稀土乱局应成其他行业前车之鉴》:中国稀土储量占全球的36%%uff0c但产量占全球的90%%u4ee5上,美俄澳三大国,稀土储量占全球的37%%uff0c但产量均为零。中国几乎是世界稀土贸易的唯一供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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